太康法院依法妥善解决一起劳务纠纷案
导读:
2009年7月份,吕开承建付明房屋上下共计三层十四间,并签定了建设工程合同,约定包工不包料每平方米90元工钱,完工日期为2009年11月20日,经付明验工合格后付清全部工程款。12月3日,付明搬入该房屋居住,但至今未付清工程款。吕开找其催要,其以吕开承建的房屋存在瑕疵为由拒绝付款,经中间人从中多次调解未果,吕开诉至法院。
太康法院受理本案后,从原被告以前关系较好入手展开调解工作,要求双方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妥善处理双方的矛盾。要求原被告有错就改,按照共赢的精神解决已经发生的纠纷,并与原被告一起共同到现场实地勘察付明的房屋现状,发现原告确实在施工中有瑕疵存在,被告房屋屋脊现在有漏水现象,针对发现的情况,太康法院在现场进行调解,通过对双方进行教育,吕开当场表示三日内为被告付明将其房屋屋脊修理完毕,付明也表示吕开修理完工后三日内给付其剩余劳务报酬人民币9000元,该案得以顺利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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