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上跑水泡楼下 追偿物业巧调解
导读:
刘某起诉称,11月,因家中给水主管漏水,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到家中维修,维修过程中造成多部位漏水,其中包括自用部分。2007年3月,刘某家中给水主管以内自用部分水管漏水,给楼下业主王某造成损失,经法院调解刘某向王某赔偿损失1万元。刘某入住后从未更换过水管,跑水部分虽为业主自用部分,但系物业公司维修动过的部位,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物业公司主张其在11月维修时,只维修了自来水表以内的给水主管,并未维修刘某自用部分管线,但物业公司未向法院提交维修记录等相关证据,故物业公司对刘某家跑水给王某造成的损失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刘某外出时未关好自来水截门,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故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宣判后,物业公司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
二审法院受理后,考虑到物业公司和业主之间的相互关系,不论物业公司胜诉还是败诉,都有可能影响到今后工作的开展,因此如果能促成本案的调解,既可以实现案件本身案结事了,又可以尽可能的减少案件给物业公司今后工作造成的影响。经过法官与当事人多次沟通,向物业公司分析案件判决的弊端及调解对其工作的好处,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物业公司同意给付刘某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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