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余次电话沟通 促成20分钟庭审调解
导读:
2010年1月25日下午5点左右,封田驾驶的渝GAQ608轻型厢式货车在杠沙路2KM处与黄峰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黄峰十级伤残。2010年2月8日,垫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现垫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封厚田对本次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黄峰不承担事故责任。封田驾驶的渝GAQ608在天安保险投保了交强险。黄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封田及天安保险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等共计111973元。
经过第一次庭审,承办法官注意到双方当事人就赔偿金额问题意见相差不大,并且被告封田很有诚意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天安保险也明确表示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若多做做双方的工作,该纠纷应该能够得以调解。所以,在第一次庭审调解无果后,承办法官并未就此放弃。在接下来的几天里,承办法官一边与原告方保持电话沟通,从计算标准上做原告的调解工作,一边与肇事司机及外地的天安保险进行电话沟通,释明法律责任。就这样,不断的把这方的意见带给另一方,再把另一方的意见带回来,二十余个电话,一步一步地促成双方走到了同一个一圆点上。双方当事人一并承诺于2011年2月28日到法院达成书面调解协议。就这样,二十个余次电话促成了二十分钟的庭审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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