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回族男方与汉族女方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发生争执
导读: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十月二十三日法民字第136号请示收悉。所询回族男方与汉族女方离婚后,对子女抚养发生争执应如何解决的问题,经与有关部门洽商后,同意你院所提意见。
附件: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
最高人民法院:
在我院召开民事专业会议时,有的法院提出:回族男方与汉族女方离婚后,双方对婚生子女抚养发生争执,应如何解决的问题。
我们意见:对这样案件,应该尽量采取调解办法解决。如调解不成,可本着贯彻少数民族政策和保障子女的利益出发,进行处理。对哺乳期的子女,一般地可暂判归汉族女方抚养,但对回族男方须加强说服教育;对哺乳期后的子女,除显然对子女不利者外,一般应判归回族男方抚养。这个意见,是否合适,特报请你院审核批示。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男方起诉女方离婚,女方该怎么办?正文中详细解答了这一问题,从应诉准备、赔偿要求到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三个关键点涵盖了策略与法律依据。想深入了解吗?法律小助手法律
离婚诉讼,是指婚姻关系当事人一方向法院提出与另一方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讼。中国婚姻法第25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时,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
男方起诉离婚的限制条件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
起诉了私下调解的方式是双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并由法院制作调解书。调解书是具有强制执行力的,若是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另一方可以以此调解书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