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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劳动合同终止条件、程序及经济补偿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3-06 14:50:36 人浏览

导读:

摘要:终止劳动合同有哪些条件,什么情形下可以终止劳动合同,应该如何终止劳动合同,以及终止劳动合同的计算方法。劳动合同终止的定义:所谓劳动合同终止是指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依法被消灭,即劳动关系由于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终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原有的权利

  摘要:终止劳动合同有哪些条件,什么情形下可以终止劳动合同,应该如何终止劳动合同,以及终止劳动合同的计算方法。

  劳动合同终止的定义:所谓劳动合同终止是指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依法被消灭,即劳动关系由于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终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原有的权利义务不再存在。

  一、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的六种终止条件: (到期终止或法定终止)

  《劳动合同法》第4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劳动合同期满不能马上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延期终止)

  《劳动合同法》第45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缓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劳动合同法》第42条指的是以下六种情形: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病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劳动合同终止程序:

  一)关于劳动合同终止程序,《劳动合同法》没有明确规定。但北京市、江苏省等有相关的规定。

  二)《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四十条规定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经协商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因用人单位的原因未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仍存在劳动关系的,视为续延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当事人就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的,其续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从签字之日起不得少于1年;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劳动者要求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page]

  用人单位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关系即行解除,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江苏劳动合同条例》的终止程序规定:

  1)应到期前提前30天通知:

  《江苏劳动合同条例》第37条: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到期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

  2)到期后没有及时终止的,视为不定期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随时终止,但单位要终止的,仍然要给予30天的通知期。如不给予的,应支付迟延通知的迟延赔偿金,标准为:按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日平均工资为计算标准,按照每延迟一日支付劳动者一日工资的赔偿金。

  《江苏劳动合同条例》第37条第二款: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未及时与劳动者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的,视为当事人同意以原劳动合同约定的除合同期限以外的其他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

  关于《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若干条文的说明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苏劳社法[2005]4号:第21条第二款:

  “用人单位未履行提前三十日通知义务而终止劳动合同的,不影响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法律效力,但应当以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日平均工资为计算标准,按照每延迟一日支付劳动者一日工资的赔偿金。”

  四、关于终止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及标准:(主要针对合同期满的)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续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新《劳动合同法》扩大了经济补偿金的支付范围(解除和终止都要付),旧法合同到期终止劳动合同是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解除才付)。新《劳动合同法》是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没有溯及力。如果合同期限(工作年限)跨2008年1月1日的,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

  《劳动合同法》46条第五项: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五、单位违法终止合同的法律责任:

  支付标准经济补偿金2倍的赔偿金。[page]

  《劳动合同法》87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六、经济补偿金的发放时间:

  在劳动者办理完成工作交接时支付。

  七、计算标准:

  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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