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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赔偿的项目是什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9-17 21:13:19 人浏览

导读:

医疗事故赔偿的项目有很多种,但最主要的有医疗费、误工费;对于造成患者死亡的还有丧葬费以及被扶养人的生活费等。接下来就由法律快车的小编为大家带来关于医疗事故赔偿的项目是什么的详细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医疗事故赔偿的项目有很多种,但最主要的有医疗费、误工费;对于造成患者死亡的还有丧葬费以及被扶养人的生活费等。接下来就由法律快车的小编为大家带来关于医疗事故赔偿的项目是什么的详细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医疗事故赔偿的项目是什么

  1、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并较为明确地规定了上述赔偿项目的计算标准和计算办法。

  2、医疗费包括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中西)药费、住院费、医疗机构的护理费等。

  3、“原发病医疗费用”是指非医疗事故所致的、患者治疗本身原有疾病的医疗费用。

  二、案情介绍

  病人女,25岁,因支气管扩张咳血住某医学院附属医院治疗。住院的三个多月,在治疗咳血的过程中发生重症脑梗塞,并在住院期间感染重病丙肝,使多种脏器受损,造成呼吸与循环功能衰竭,最终导致死亡。经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级医疗技术事故。

  法律分析:《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18条规定:“病员由于医疗事故所增加的医疗费用,由医疗单位支付。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可根据事故等级、情节和病员的情况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这一规定定明确指出,对于医疗事故事故应赔偿的项止是医疗费用和一次性经济补偿两项,由于医疗工作是在人体上进行,工作对象又不是健康的个体,因而,医疗事故造成人身伤害有其特列性,不应等同于打架斗殴等一般伤害案件。《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是针对医疗事故这一特殊伤害案件的特别法,该法所列的两项赔偿项目是与《民法通则》119条并例的,而不应相加,事实上,医疗费一项已清楚地表明了重叠性。关于一次性经济补偿所包含的内容,各地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均有所表现,以《广东省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为例,本法第23条第一款规定:“一级医疗事故:死者生前系主要劳动力、家庭负担三人以上(含三人)的,最高不超过三千元;死者生前系主要劳动力,家庭负担二人以下(含二人)的,最高不超过二千五百元;未工作的青少年、儿童有六十岁以上的老年人,最高不超过一千五百元;死者为未满三周岁婴幼儿,最高不超过八百元。”从这一规定中不难看出,一级事故的一次性经济补偿,不正是相当于《民法通则》119条所规定的:“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的生活费等费用”吗?本案既判了一次性经济补偿6000元,又判了丧葬费500元,属于重复计算了赔偿项目,是不合法的。本案属于医疗事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复函的精神,应依据《民法通则》判定是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具体赔偿项目及数额,应参照《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和各地实施细则确定。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的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医疗事故赔偿的项目是什么的相关内容。医疗事故赔偿涉及到金钱的计算会比较麻烦,大家可以结合相关的案例对此类型的赔偿了解一下。如果你还有其他的问题,欢迎来法律快车咨询更专业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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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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