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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赔偿标准是什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1-11 05:48:18 人浏览

导读:

目前,人民法院在处理医疗纠纷案件的赔偿责任时,既要考虑民法通则和相关司法解释,又要考虑《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推荐阅读:医疗损害标准医疗损害赔偿标准目前,人民法院在处理医疗纠纷案件的赔偿责任时,既要考虑民法通则和相关司法解释,又要考虑《医疗事故处

  目前,人民法院在处理医疗纠纷案件的赔偿责任时,既要考虑民法通则和相关司法解释,又要考虑《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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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损害赔偿标准

  目前,人民法院在处理医疗纠纷案件的赔偿责任时,既要考虑民法通则和相关司法解释,又要考虑《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而上述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之间有些条文不统一,相互之间不衔接,甚至相互抵触,致使各法院在审理医疗纠纷案件,确定医疗损害赔偿时面临着一些疑难问题。

  一是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标准不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对构成医疗事故的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十一项。这一规定改变了原办法规定的一次性象征性补偿做法,提高了赔偿标准。但是,该标准仍然与其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赔偿标准相差较多。特别是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出台后,医疗事故的赔偿标准没有相应司法解释,由于人身案件赔偿标准较高,导致有的医疗过错案件反而比医疗事故案件赔偿的还要多。目前,对于医疗事故纠纷案件是采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赔偿标准,还是采用在实践中依据民法通则掌握的民事侵权赔偿标准,各法院认识不一。

  二是精神损害赔偿不一。最高法院关于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司法解释中规定人格权利遭受侵害时可请求赔偿精神损害,《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也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但二者不尽一致,且赔偿数额差别悬殊,审判实践中亟待明确采用哪一标准。

  三是地区赔偿标准不一。对于欠发达地区的患者到较发达地区就医发生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或者相反),赔偿标准是采用事故发生地的相关标准还是采用患者住所地的相关标准,各地法院做法也不一致。

  应尽快制定医疗损害赔偿的统一标准,以规范执法尺度,确保司法公正,及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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