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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导至医疗事故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1-12 10:33:31 人浏览

导读:

案情介绍: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导至医疗事故构成非法行医罪李某某,男,64岁,重庆市涪陵区某镇农民。2006年5月31日上午,重庆市涪陵区某乡的妇女刘某某分娩。请了没有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和《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合格证》的李某某接生,因李某某没有受过母婴保健技
案情介绍: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导至医疗事故 构成非法行医罪
李某某, 男,64岁,重庆涪陵区某镇农民。2006年5月31日上午, 重庆市涪陵区某乡的妇女刘某某分娩。请了没有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和《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合格证》的李某某接生,因李某某没有受过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方面的专业培训,致使刘某某分娩后将一部分胎盘残留在子宫内,造成子宫粘连,失血性贫血。后经重庆市涪陵区司法鉴定所鉴定: 刘某某损坏后果与李某某不具医疗资格专业水平存在因果关系, 符合四级医疗事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某在重庆市涪陵中心医院住院共21天, 治愈出院, 其直接经济损失: 医疗费6621.7元、误工费2880元、伙食补助费252元、护理费780元、交通费130元、鉴定费600元, 共计人民币11263.7元。
案发后,李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7000元。
李某某因涉嫌非法行医犯罪, 于2006年6月22日被刑事拘留, 同年7月28日被逮捕。
法院判决
重庆市涪陵区法院一审判决:一、李某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二、李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某的医疗费6621.7元、误工费2880元、伙食补助费252元、护理费780元、交通费130元、鉴定费600元, 共计人民币11263.7元(已付7000元, 尚欠4263.7元已交法院)。
法理评析
我国《刑法》第336条第1款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非法行医罪的特征:一,非法行医罪的主体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二,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医疗机构以及医务从业人员的管理秩序,及公民的生命和健康权利。三,犯非法行医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犯罪,及明知自己没有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而从事医生职业。四,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行医,即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从事诊断、诊疗、医务护理等医务工作,属于一种职业犯和营业犯。通常以作为的方式实施,同时还需具备严重的情节。本案中,李某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 情节严重, 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李某某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刘某某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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