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儿医疗事故
导读:
新生儿医疗事故
刚刚满两岁的佳佳(化名)从出生那天就显得和别的孩子不一样,到了现在孩子仍不会爬、不会翻身,甚至站立的时候竟然是脚尖朝下的。
孩子这些异常的现象引起了父母的担心,他们把佳佳送到很多医院就诊,一致的结论撕扯着他们的心——孩子是脑瘫!这一切都源于孩子出生时的一次医疗事故。经过两次医疗鉴定之后,作为监护人的父亲替佳佳将起诉状递到了沈阳市沈河区法院,要求沈阳市妇婴医院赔偿各项损失266万余元。
术中失误导致婴儿脑瘫
佳佳的父亲许先生告诉记者,2002年4月27日晚上,他把待产的妻子送到了沈阳市妇婴医院。经过一系列检查之后,次日早晨8点,妻子被推进了产房。据许先生回忆,产妇被推进产房后,医生为她静滴了催产素。下午4时许,胎儿出现了胎心减慢,提示胎儿宫内乏氧;晚上7点30分至11时,医生又为产妇注射了催产素而没有实施剖宫术,导致了在胎儿缺氧的情况下,将产程延长了7个多小时。晚11时35分,医生才为产妇实施了剖宫术,婴儿出生后即被诊断为重度窒息。
许先生认为妇婴医院在对自己妻子待产过程中的处置不当直接导致了胎儿宫内乏氧和出生后的高度窒息。然而,医院并没有对婴儿的症状给予足够重视,更没有进行有针对性的治疗。现在,婴儿的脑瘫和严重发育不良的情况,医院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而沈阳市妇婴医院则认为医院在对产妇实施的分娩监护过程原则正确,处理得当,对新生儿的诊疗正确。导致脑瘫的原因很多,本例患儿不能判定是由医方造成,医院不能承担责任。
医疗鉴定确定院方责任由于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许先生于2003年5月8日向沈阳医学会提出了医疗事故鉴定申请。
沈阳医学会经专家组鉴定和评议后,认为:根据院方提供的住院病历分析,医方在产程处理中有违规之处,第二次给催产素催产是错误的,这加重了胎儿宫内缺氧,并直接导致了新生儿窒息;儿科住院病历表明,患儿脑瘫与产程缺氧有直接因果关系。据此,沈阳医学会作出鉴定结论:本病例属于二级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鉴定结论作出后,沈阳市妇婴医院提出了异议,向辽宁省医学会提请重新鉴定。
二次鉴定后诉至法院
2003年12月30日,辽宁省医学会作出鉴定结论:医院在对产妇实施分娩监护时,二次静点催产素时发现胎儿心率加快应立即停止,实施剖宫术,从家属签字到胎儿分娩长达1小时之久,对胎儿有一定影响;脑瘫的原因复杂,但本病例看,脑瘫与其有因果关系。综上证明,本病例构成二级丁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鉴定结论作出之后,作为孩子的监护人,许先生替佳佳将诉状递至了沈河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定沈阳市妇婴医院承担此医疗事故的责任,并赔偿佳佳住院期间的医疗费、今后的康复费和终身生活护理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合计2665340元。
今日(10日)上午9时,沈河区法院将在少年法庭公开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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