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过失行为是认定医疗事故
导读:
医疗过失行为是认定医疗事故
医患纠纷中,只要一方当事人申请,相关医学会都会依法进行医疗事故的鉴定,并作出是否属于医疗事故的结论。因为患者受到的损害是否属于医疗事故,是患者有无损害赔偿请求权以及医疗机构应否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定依据。认定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则依法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标准予以赔偿,否则,不能按医疗事故予以赔偿。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其他医疗赔偿纠纷的,适用我国《民法通则》等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处理。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而医疗过失行为则是认定医疗事故的最重要的因素,甚至是决定性的作用。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认定医疗行为是否有过失的关键在于医疗行为是否违反了有关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和是否存在主观故意。衡量医疗行为主体是否有过失,不能凭主观推断,而要靠认真、科学的判定。
依据有关规定和实践经验,下列情形应认定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无过失,也就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1)在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的紧急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即: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病人的生命,医护人员按照医疗操作规范所采取的紧急救治措施。(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病情异常或者患者特殊体质而发生的医疗意外的。所谓医疗意外,是指由于病情或病员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的,如医护人员抢救及时,措施得力或手术操作无误,但患者仍出现死亡或遗留严重后遗症等。(3)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4)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5)因患方原因导致不良后果的。(6)经患者同意并签订协议书,对患者实施实验性诊疗发生不良后果的。
总之,患者虽然存在损害后果,但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并没有过失行为的,即损害结果与医疗行为无直接的因果关系,依法不能判定为医疗事故,医疗机构即无需承担医疗事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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