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物过敏 属于不属于医疗事故
导读:
药物过敏 属于不属于医疗事故
案例一:某患者术后做青霉素皮试,约1分钟后,突然尖叫一声,两手抽搐,呼吸停止,医师随即赶到,对其进行人工呼吸、心内注射三联针及胸外心脏按摩,并请五官科进行气管插管。30分钟后心跳恢复,血压逐渐恢复,呼吸时有时无,经历5小时后,自主呼吸完全停止,靠人工呼吸维持,经过三天三夜全力抢救无效死亡。
律师分析:本案不构成医疗事故。具体分析如下:
在医学上,青霉素族药物引起过敏反应的发生率,属于各类药物过敏反应的首位,而且以过敏性休克发生率最高,因此在临床用药时必须按规定正确进行过敏试验,即通常所说的皮试,但该例患者却在进行皮试时因过敏引起喉痉挛、窒息、过敏性休克而死亡,实属预料不及!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3条第(二)项规定,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这种情况就是通常所说的医疗意外,不属于医疗事故。它具有两个主要特征:1)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发生了患者死亡、残废或功能障碍等不良后果; 2)不良后果的发生,是医务人员无法预见或难以防范的。
本例中,护士遵医嘱给患者做青霉素皮试时,并不能预见到患者的特殊体质会对进行皮试的药品剂量发生严重的后果,医院对其采取了积极的救助措施终至无法挽回患者的生命。因此本病例属于医疗意外,不构成医疗事故。
案例二、患者因外伤后感染,自带青霉素到医疗站,要求医生给予注射,医生叫其做皮试,他说“我刚才用过青霉素,不必做皮试,出问题我承担。”因而未做皮试便进行肌肉注射青霉素80万单位。5分钟后,患者大汗淋漓,颜面苍白、四肢抽搐、牙关紧闭,继之意识丧失。即针刺人中、涌泉穴无效,在送往上级医院途中死亡。
律师分析:本案构成一级医疗事故。具体分析如下:
患者撒谎,使医生判断失误,是造成该起医疗事故的重要原因。区分责任的关键问题在于患者的谎述与承诺能否使医生免除责任,按青霉素使用的若干规定,“患者每到一个新的单位要求注射青霉素时,必须重新做皮试,否则不应注射。”本案中虽然患者谎称刚用过青霉素,不必做皮试,并许诺出了问题由自己承担,但医生所特有的对患者生命健康负责的职责却不能因患者的承诺而免除。作为医生应坚持原则,严格遵守有关的规定,这是对患者生命负责的高尚医德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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