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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患者隐私保护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1-12 05:29:55 人浏览

导读:

不论是从社会道德规范的要求,还是从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来看,作为医务工作者都应是以患者的健康需求为首要任务。医者和患者作为自然人,其私权都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其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这一点在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赔偿责任若干问题》
不论是从社会道德规范的要求,还是从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来看,作为医务工作者都应是以患者的健康需求为首要任务。医者和患者作为自然人,其私权都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其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这一点在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中都已经有所明确。对于医务人员应保护患者的隐私权在执业医师法中也有明确要求,执业医师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众多法律条款,并不是给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强加桎梏,也没有将医学置于无以发展、无以传播的地步。这些法律法规只是对医务工作者的工作职责起到了促其更加完善的作用。

首先,必须认识到保障患者的隐私权是医生的法律职责。

无论作为一个医生还是一个患者,其隐私权都是同等重要的。单从医患关系而言:一个是求医者,一个是施治者。医者如果不通过正常的检查和询问,则无法对患者进行诊断治疗。而正常的检查和询问也许会涉及到患者的隐私。在接受诊疗的同时,为了确保医生能更准确地对疾病进行判断,患者也应该实事求是地回答医生针对诊断疾病提出的问题。的确,在医患关系中由于知识领域的不同医生总是处于主动,而患者被动。但这并不能成为医院漠视法律的借口,相反,我认为在现今人们法制观念日益加强的社会中,医务人员也应加强法制观念,只有这样才能在医疗活动中有效地保护患者利益,同时也避免了纠纷的发生。

现在的医学教学再也不是二三十年代时的低成本教学了,那时患者在模棱两可的情况下就已经扮演了教具的角色。但随着社会文明的发展,人们对自己的健康的要求有着越来越高的要求,同时对自己的人格尊严、个人在社会活动中的权利有了较前更多的认识。作为医疗这一特殊的服务行业,不论是教学医院还是其他性质的医疗机构,在开展医学教学和特殊检查时应该事先充分告知患者,并征得患者的同意才能进行。因为,针对疾病提出诊断及治疗方案并予履行是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的主要责任,而知晓和选择如何诊断和治疗的方案是患者的权利。

在广大的医疗从业人员的队伍中,也不排除个别利用自己的特殊职能践踏患者隐私的行为,对于这类害群之马,患者应该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其次,医生要加强法制意识,充分履行告知义务。

只要对患者进行诊断、治疗,就有可能会涉及到患者的隐私。解决这一问题,医方和患者都应该加强自身的法律意识,共同维护人格尊严。患者如果面对诸多医学实习生,在事先不知情的情况下即将变成所谓教具时,应及时主张自己的权利,要求保护自身的隐私;而医生在需要患者成为完成自己教学任务的教具之前,应充分告知患者并征得患者的同意。这样,就不会出现尴尬场面,导致最后对簿公堂。

医务人员应该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患者也应如此。现在倡导人性化服务,应提倡换位思考。在医学知识领域患者永远是弱势群体,所以医生有义务让患者知情。患者在知情后有权利进行选择并有义务承担因选择导致的风险。其实这里间接提出的是患者如何维护自己的隐私权的问题。例如在接受特殊检查时,患者应要求施检者告知其注意事项、要求及目的,在被告知后,患者有权选择是接受还是拒绝。这时施检者应该客观、实事求是地履行告知义务。

在医疗教学中,带教者要履行告知义务,这不但是从医疗规范上教育了未来的医务工作者,而且从职业道德及法制观念上对学生也树立了一种典范。

第三,要加强医务人员的法制教育,规范医院管理。

医学作为循证科学同时也是经验科学,其发展需要知识的积累,需要医患的共同努力。医学是维护人类健康的需要,所谓健康当然是包括身体及心理的健康。对于患者的隐私以及利益,医疗道德规范都有严格的要求,古有医圣孙思邈的《大医精诚》,今有《医学生誓言》。相信在医患充分沟通的情况下,患者也能通情达理,毕竟医学需要发展,患者需要健康,大家的目的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只要大家的法律意识都提高了,相关的规章健全了,透明、融洽、和谐的医患关系将不难建立。

(作者单位:武汉铁路中心医院医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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