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性病历如何处理
导读:
主观性病历如何处理
治疗终结后,患者可以复制客观性病历,主观性病历不能复制、复印。但可以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在医、患双方共同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在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时共同启封。主观性病历包括死亡病历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反映的是医务人员对患者病情的分析、讨论意见,带有因人而异的主观性色彩,主观性病历在诉讼过程中的证据效力问题争议很大,一种意见认为即然它是医务人员单方面意见,不符合证据客观性特点,不宜作为证据使用。另一种意见认为主观性病历在认定违规和过错方面起着重要作用,特别是在记录内容对患方有利的情况下证据作用较为明显。应当作为证据使用。
封存主观性病历,必须双方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在场,被封存的病历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医疗事故鉴定前共同在现场启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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