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损害赔偿 >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 > 医疗事故证明 > 主观性病历如何处理

主观性病历如何处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1-12 17:15:57 人浏览

导读:

主观性病历如何处理治疗终结后,患者可以复制客观性病历,主观性病历不能复制、复

  主观性病历如何处理

  治疗终结后,患者可以复制客观性病历,主观性病历不能复制、复印。但可以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在医、患双方共同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在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时共同启封。主观性病历包括死亡病历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反映的是医务人员对患者病情的分析、讨论意见,带有因人而异的主观性色彩,主观性病历在诉讼过程中的证据效力问题争议很大,一种意见认为即然它是医务人员单方面意见,不符合证据客观性特点,不宜作为证据使用。另一种意见认为主观性病历在认定违规和过错方面起着重要作用,特别是在记录内容对患方有利的情况下证据作用较为明显。应当作为证据使用。

封存主观性病历,必须双方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在场,被封存的病历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医疗事故鉴定前共同在现场启封。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