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证据保全的具体操作
导读:
法规中规定的病历封存原则《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6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根据法规的要求,病历的封存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1)医患双方共同封存和启封,任何单独的一方进行封存和启封均属无效。
(2)如果主观病历与客观病历难以区分时,可以对全部病历进行封存。
(3)封存的对象可以是病历原件,也可以是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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