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损害赔偿 >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 > 医疗事故案例 > 医疗事故赔偿判例:8岁女阑尾炎手术死亡 医院赔偿80万余元

医疗事故赔偿判例:8岁女阑尾炎手术死亡 医院赔偿80万余元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1-13 17:56:29 人浏览

导读:

医疗事故赔偿判例:8岁女阑尾炎手术死亡医院赔偿80万余元8岁女孩赵某某在阑尾炎切除手术中意外死亡索赔案,2006年12月6日日经新疆乌鲁木齐天山区人民法院一审作出判决:当事方乌鲁木齐市第一人民医院(又称乌鲁木齐市儿童医院)被判赔偿女童家长包括医疗费、死亡赔偿

  医疗事故赔偿判例:8岁女阑尾炎手术死亡 医院赔偿80万余元

  8岁女孩赵某某在阑尾炎切除手术中意外死亡索赔案,2006年12月6日日经新疆乌鲁木齐天山区人民法

  院一审作出判决:当事方乌鲁木齐市某某人民医院(又称乌鲁木齐市儿童医院)被判赔偿女童家长包括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80万余元。

  2005年2月下旬,被诊断为急性阑尾炎的赵某某在乌鲁木齐市儿童医院进行阑尾炎切除手术,就在手术进行7小时后发生意外,院方称孩子因高敏体质处于昏迷状态正在抢救。

  随后的10天,孩子在乌鲁木齐市儿童医院、新疆医科大学某某附属医院及专程赶来的上海专家多方抢救下终未苏醒。

  赵某某父母怎么也没想到,被医学界称作“门诊手术”的阑尾炎切除术会夺取女儿的生命,愤然将乌鲁木齐市儿童医院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同时要求事故相关责任人承担刑事责任。

  在庭审中,儿童医院称赵某某的病历“被盗”,致使乌鲁木齐市医学会无法进行医疗事故鉴定。院方律师表示希望通过调解解决问题,被赵某某父母拒绝。

  此后,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接受赵某某父母申请,委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依据原告复印的病历进行法医学鉴定,并确认医院在这一医疗事故中应负责任。

  法庭最终认为,乌鲁木齐市儿童医院应为赵某某死亡承担赔偿责任,包括原告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9项共计45.1万元。同时法院依照《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判决医院赔偿赵某某父母精神抚慰金35万元,合计80万余元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