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救不及时 医疗事故案例
导读:
抢救不及时 医疗事故
案例介绍: 5岁的小俊,小小年纪就失去了父亲。去年5月份,小俊的父亲李先生身中30多刀重伤入院急救,后因救治无效死亡。小俊的母亲贾女士认为,丈夫虽然伤势严重,但还是有救治可能的,其死亡主要是因为医院怠于救治的结果。因此,贾女士带着小俊及公婆将医院告上法院,索赔各项损失计20万元。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贾女士在起诉书中称:2007年5月29日晚上10点多,其丈夫李先生因被他人用刀刺伤全身、胸腹、四肢多处,腹部肠脱出体外、流血不止被送往被告医院急救。但医院不仅没有将李先生作为急救病人进行抢救,而且也没有对他采取任何止血、输血等医疗措施。最终造成李先生因抢救不及时、救治措施不当而死亡。李先生的死亡给贾女士以及家人造成了极大的精神痛苦。因此,贾女士带着儿子小俊以及公婆二老将医院告上法庭,要求医院赔偿其医疗费500元、抚养费5万元、死亡赔偿金90500元、精神抚慰金5万元,共计20万元。
开庭审理时,医院辩称:李先生于2007年5月29日23时3分因病情严重送入医院急诊科。急诊科立即采取急救措施,并请外科急会诊。外科医生迅速到场会诊抢救,立即给予血常规、胸腹cT检查、下病危通知书、继续补液等抢救措施,由外科医生护送到外科病房,立即进行剖腹和开脚探查术前准备。但因李先生全身多处致命伤,伤势极其严重,虽经积极抢救治疗,李先生还是于5月30日0:15分因抢救无效死亡。在上述对李先生的诊疗过程中,被告无任何过错,不构成医疗事故,并依法履行了正确诊断治疗义务、完全告知义务、注意与谨慎义务及医疗行为义务。因此,原告之诉无理无据,请求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庭审最后,医院申请对是否存在医疗事故进行鉴定,贾女士等人也表示同意,法庭决定待鉴定结论出来后继续开庭审理此案。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核心内容:在构成相应的医疗责任事故中,主要的情形是有哪些呢?相应的程序是如何构成的呢?主要的任务是什么呢?那么下文将会详细分析主要的情形内容,法律快车小编希望下
核心内容:医疗事故赔偿是因医疗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经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构成医疗事故由医疗机构对患者进行的赔偿,构不成医疗事故就不用赔偿吗?下面由法律快车小
因遭受人身损害导致脑震荡的受害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进行赔偿的范围包括有: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治疗费用;造成精神损害的,还可以要求责任人
被人打成轻伤了可以要求民事赔偿。侵权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同等责任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确定的方式为考虑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以及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
事故理赔费用应当首先由当事人所购买的保险的保险公司进行承担,保险赔偿额不足以承担的,再由当事人自身的财产承担。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保险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