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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过失但不是医疗事故赔偿案例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1-13 13:40:13 人浏览

导读:

有过失但不是医疗事故赔偿案例案例介绍:患者高某,女,59岁,因发现胰腺癌、肝内多发性转移2个月于2004年4月29日住进医院中医肿瘤科。入院诊断:1.胰腺癌,肝内多发性转移;2.介入治疗及化疗后;3.右乳腺癌根治术后。分别于5月12日、19日、26日应用健择进行化疗,

      有过失但不是医疗事故赔偿案例

  案例介绍:患者高某,女,59岁,因发现胰腺癌、肝内多发性转移2个月于2004年4月29日住进医院中医肿瘤科。入院诊断:1. 胰腺癌,肝内多发性转移;2. 介入治疗及化疗后;3. 右乳腺癌根治术后。分别于5月12日、19日、26日应用健择进行化疗,每次1.4克,化疗期间患者有明显的恶心、呕吐反应。6月1日复查CT,结果显示胰腺肿物较前增大,肝内有几个较大的转移灶。为进一步治疗,患者于6月16日被转入该院普外科。6月18日在全麻下给患者施行了放射粒子植入术+肝转移癌射频治疗,术中在胰腺肿瘤内植入放射性粒子28颗,对部分肝脏表面及实质内肿瘤实施了射频治疗。术后患者有较强的消化道反应及腹部剧痛,予对症处理。2004年8月26日患者死亡。死亡诊断:1. 胰腺癌;2. 肝转移;3. 肝功能衰竭;4. 胰腺癌I125植入术后;5. 恶病质。

双方争议要点

患方认为:
1. 医方在术前未履行告知义务,手术不当并造成患者术后腹部剧烈疼痛,呕吐,高血压及脑梗塞。
2. 在胰腺肿瘤放射性粒子植入术中,植入的粒子位置不当,28颗粒子基本未放在肿瘤内部,甚至靠近腹主动脉。
3. 对多发性肝脏转移病灶采取射频治疗是错误的。
4. 当患者术后出现病情变化时,医方处理不当。

医方认为:
1. 对患者胰腺肿瘤实施放射性粒子植入术及对肝脏多个转移灶进行射频消瘤治疗是适当的,有手术适应证,手术本身是成功的。
2. 术前已履行了告知义务。
3. 患者术后出现的一系列症状以及死亡都是其自身所患疾病发展的结果,与我院的诊疗行为无因果关系。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分析意见

1. 在2004年4月29日住院时,患者高某某所患胰腺癌已达IV期,医方以减瘤为目的对其实施放射性粒子植入术 + 肝转移癌射频治疗有手术指征,无明确禁忌证。
2. 目前我国没有对胰腺癌肝转移射频治疗中肿瘤的数量和单个肿瘤的大小作出严格限定。医方在术中采用射频治疗了3个肝内转移灶和3~4个肝脏表面转移灶,超出了一些文献报道的数量,但患者术后出现腹痛的部位主要是在左上腹,且术后1周的肝功能正常,所以没有该院给患者施行射频治疗后造成其肝脏明显损害的证据。
3. 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对于晚期胰腺癌通常有较好的止痛作用,本例患者经治疗后,不但未达到止痛目的反而出现了剧烈的左上腹疼痛,其发生机理目前不明确,也不能用放射性粒子植入位置不当来解释。
4. 医方在对患者的诊治过程中存在以下医疗过失:
(1) 术前告知缺乏针对性,未将手术目的、预后及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告知患方;
(2) 射频治疗无详细记录;
(3) 患者术后两周的腹部CT片显示术中所植入的放射性粒子绝大部分在胰腺肿瘤外部,少部分在肿瘤边缘,提示给患者植入的放射性粒子位置不当;
(4) 在患者术后出现低钾血症时未予处理,直到一周后才将患者的低血钾状态纠正。
医方上述医疗过失与患者的死亡无因果关系。
4. 据医患双方提供的现有材料,临床分析患者死于多脏器功能衰竭,是晚期胰腺癌发展的必然结果,与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位置不当和射频治疗无关。

鉴定结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51号令《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一章第二条之规定,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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