肺结核医疗期程序
导读:
肺结核医疗期,根据工作年限不同,最高可以达到24个月。对某些患特殊疾病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为了帮助大家更深入地了解相关的法律知以识,接下来,法律快车的小编将会针对性地为您介绍肺结核医疗期程序的相关内容!欢迎您的阅读!
1、《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
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2、《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
59、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
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经确诊后患病职工的医疗期的确定是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法律依据】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1、病假根据在本单位工作时间不同以及总工作年限不同而不同,最高可以达到24个月。
2、《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
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
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如果员工病假期间劳动合同到期,劳动合同期限依法顺延至医疗期结束。肺结核医疗期程序,法律快车的小编就介绍到这里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若有更多法律问题,可以咨询法律快车的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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