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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的范围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1-13 20:29:39 人浏览

导读:

非法行医的范围《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医生应该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由此看来,医师行医光有执业资格证还不行,还要有执业许可证,拥有两证才能行医。理论

非法行医的范围

《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医生应该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由此看来,医师行医光有执业资格证还不行,还要有执业许可证,拥有两证才能行医。理论上说这是科学的,但是这并不符合实际。

  由于现行《执业医师法》不完善,全国各地关于“中医执业类别能否从事西医诊疗活动”的问题反映很普遍,甚至有“违法”之说,有的地方出台地方政策限制中医执业范围,这就导致中医、中西医结合专业学生普遍出现就业困难,综合医院基本不愿意录用中医、中西医结合专业学生,中医医院也尽可能少录用。

  我在与医务人员进行交流时发现,有很多人这样假设:如果一个皮肤科医生走在路上,遇见路人被车撞到,生命危在旦夕,这时候,皮肤科医生要不要出手相救?救则可能是超范围行医,不救则违背职业道德。只要熟读《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就会发现,上述假设并不成立,因为该规定在第五条明确了几种不属于超范围执业的行为:一是对病人实施紧急医疗救护;二是临床医师依据《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规定》和《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进行临床转科的;三是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批准的卫生支农、会诊、进修、学术交流、承担政府交办的任务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因此,至少这三种情况不属于超范围执业。

  也有人将超范围行医等同于非法行医,在我看来,这更是认识上的一个误区。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4月28日通过、2008年5月9日起实施的《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一条明文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三)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四)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五)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可见,非法行医的主体是没有取得执业资格或执业许可证的个体,而不是医疗机构,更不可能是两证齐全的医生。

  此外,我认为超范围执业虽然不是非法行医,但是超范围行医一旦造成人员伤残或死亡,相关单位或相关责任人也逃脱不了相应的惩罚,因为在非法行医罪之外,还有一个《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这个“紧箍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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