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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医生能否构成非法行医罪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11 21:24:44 人浏览

                     乡村医生能否构成非法行医罪

    为了惩治非法行医行为,1997年修订的刑法增设了非法行医罪,即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但新《刑法》实施以后,在非法行医罪的主体认定方面,学术界和司法实践部门存有争议,影响非法行医案件的定性处理,有必要对这一问题做一探讨。
  目前对非法行医主体认定存在的争议主要有:第一,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是仅指未通过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人,还是包括通过执业医师资格考试,而未取得医师执业执照的人。第二,已取得医师执业资格,但不按注册的执业地点、类型、范围行医的人,是否成为本罪的主体。第三,医生以外的人员,如护理、检验、药剂人员行医,能否认定为本罪的主体。
  对此,笔者认为,认定非法行医罪的主体,应结合医学活动的规律和特点,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
  首先,非法行医罪的主体既包括未通过国家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人,也包括已通过国家执业医师资格考试,但未取得医师执业执照的人。
  《执业医师法》规定,从事医师执业工作,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取得医师资格,二是经过注册,领取医师执业证书。
  关于第一个条件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执业医师法》实施前已加入医生队伍的人员,对其资格认定采取“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已取得相应技术职称和技术职务的人员,要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虽然可以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但须由所在机构进行申报,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才能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另一种是《执业医师法》实施后加入医师队伍的人员,必须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并合格,才能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值得提醒的是,只取得医师资格是不能行医的,还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并按照注册的地点、类别、范围从事医疗执业活动。
  1997年的《刑法》中规定的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因而,是否取得医师执业资格成为定性的关键。《执业医师法》规定,医师执业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缺一不可。因此,非法行医罪的主体既包括未通过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人,也包括通过资格考试但未取得医师执业执照的人。
  其次,对具有医师执业资格,未按照注册地点从事医疗业务的,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非法行医,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一般来讲,医师执业应在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的执业地点进行执业。而现实情况中,存在着许多医师超越注册地点从事医疗业务的情况。比如,经有关部门批准,专家被邀进行异地会诊,开展卫生下乡等活动,这种超越注册地点执业是合法的行为。
  当然,也有未经批准、医师擅自超越注册执业地点行医的行为,尽管违反规定,但也不是刑法意义上的非法行医,并不侵犯公共卫生的安全,可由医师本人所在单位或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加强管理。
  对于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及除外紧急情况下的救治行为,医师实施超越执业注册类别和范围行医,原则上可以构成非法行医罪的主体。俗话说,隔行如隔山。医师超越注册类别及范围行医,等于在不具相应资格的情况下从事医疗活动,其性质和未取得执业资格从事医疗动没有本质区别,如造成严重后果,可以认定为非法行医罪。
  第三,医疗卫生机构中除医生之外的护理、检验、药剂等人员,如果从事只有医师才能从事的医疗业务,也构成非法行医罪的主体。目前,我国卫生技术人员分为四类:卫生防疫人员、药剂人员、护理人员、其他技术人员。其中卫生防疫人员属于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人员,其他均为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人员。所以,除卫生防疫人员外,其他人员不能从事只有医师才能从事的医疗业务。
  第四,关于乡村医生执业资格的认定,《执业医师法》规定为,在乡村医疗卫生机构中向村民提供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由国务院另行制定管理办法。此规定符合我国现阶段农村卫生技术人员严重不足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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