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中“最终鉴定”可否进行复核或变更的答复[失效]
导读:
发文单位:卫生部
发布日期:1992-3-10
执行日期:1992-3-10
失效日期:1998-4-13
辽宁省卫生厅:
你省关于省、自治区、直辖市鉴定委员会对已作出的最终鉴定结论可否进行复核或变更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如在法院受理前仍有疑义,省级鉴定委员会有权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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