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疏忽致双胎中一子死亡承担主要责任
导读:
2007年12月14日,孕妇王某某因“停经33+6周,双胎,下腹痛伴腰酸半小时”入住淮安市某医院待产,产前孕妇和胎儿一切检查均正常,17日9:40分,王某某自然分娩出一男婴,此后医院未采取任何措施固定胎位,20分钟后经检查发现第二胎已经转为横位,数次行内倒转,均未成功,此时B超检查发现胎心变弱,遂行麻醉下内倒转术,于10:50分娩出另一男婴,但是由于淮安市某医院严重违反诊疗规范,导致该胎儿在宫内窒息时间过长,最终该男婴于出生后不久不治身亡。尸检病理死因为围产儿肺炎、肺不张。
2008年3月18日,患儿父母诉至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要求淮安市某医院承担赔偿责任。受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委托,淮安市医学会作出了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负次要责任的鉴定结论,分析意见为:“1.医方在孕妇分娩过程中,对双胎分娩重视不够,在孕妇大子娩出后对次子胎位未固定为纵产式,行内倒转术不及时,造成次子新生儿重度窒息,与其死亡存在因果关系。2.王某某次子系双胎早产、低体重儿,尸检病理报告证实为先天性两肺不张,是导致其死亡的主要原因,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原告对该鉴定结论不服,认为新生儿出现先天性两肺不张的原因并非新生儿先天发育不良,而是医院在孕妇分娩过程中的一系列过错所致,遂申请了重新鉴定。2009年3月4日,江苏省医学会作出了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负主要责任的鉴定结论。分析意见中明确表示:在孕妇大子娩出后对次子胎位未固定,对胎心情况未予监测,医务人员对内倒转术没有熟练掌握,导致次子宫内窒息过长,次子娩出后即无自主呼吸,肺不张的原因不能归于患儿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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