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无法提供死亡患者原始麻醉记录被判赔
导读:
因认为丈夫死亡系医院过错所致,孙女士将某医院告上法庭。本网今天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医院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作出医院赔偿孙女士住院伙食费、陪护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4万元的判决。
2006年9月20日,孙女士的丈夫因左上肺肿物被医院收住院,同月27日,医院为孙女士的丈夫行切除术,当晚患者因大量失血死亡。当日,手术医师为孙女士书写手术过程。
后孙女士起诉至一审法院称,丈夫死亡系医院实施手术人员将丈夫肺动脉缝合处撕裂导致大出血死亡。事发后,医院隐瞒事实真相,编造假病历,隐藏体温单、麻醉记录等重要病历,企图推卸责任。故要求医院赔偿住院伙食费、陪护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27万元。
医院辩称,在对肺动脉缝合结扎处破裂出血部位缝合过程中,因患者肺动脉压力高、血管壁薄等原因,终因大量出血、休克造成循环衰竭死亡。医院对患者的诊断正确,手术治疗方式适当,操作无误,抢救及时,整个诊疗护理行为没有违反有关诊疗常规之处。患者的死亡是人体差异产生的医疗意外。患者去世后,其亲属胁迫主刀医师书写手术记录, 并强行带走麻醉记录和胸片等资料。因病历中缺少重要的麻醉记录原件而不能装订归档,将病历保存于医疗科是正当合法的,患者家属以病历未存放于病案室而否认整个病因的真实性于法无据。故请求驳回孙女士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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