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更换主刀医生 医院是否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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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更换主刀医生 医院是否承担责任
2005年10月,吴明9岁的儿子小吴在附近一家医院(以下简称医院)做心脏手术。医院擅自更换了主刀医生,导致手术失败。为此,吴明将医院告上法庭,索赔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51万余元。近日,武侯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医院擅自更换主刀医生侵犯了患者的知情权,判决医院赔偿 2万元精神抚慰金。
“我们选的主刀医生本来是杨建,但后来却换成了其他人。”吴明说,他和妻子都是宣汉县的中学教师,收入不高,恰好小吴又患有先天性心脏病。2005年10月20日,他带着小吴和他们家多年的积蓄来到医院治疗。根据当时医院的告示,在心脏治疗中,患者可以选择主治医生。医院也将尊重患者的选择,安排被选定的医生给患者做心脏手术。他多方咨询,最终选择了杨建医生作为小吴的主治医生。
同年10月25日下午2点左右,小吴被推进手术室,晚上9点,医生告诉他小吴出现了“三度房室传导阻滞”,已转进了重症监护室。事后证实,给小吴做心脏手术的主刀医生不是杨建而是另一个医生梁少伟,但他们事前对此毫不知情。小吴的手术失败,心脏无法恢复正常跳动,只得装上心脏起搏器以维持生命。得知手术内情,吴明非常气愤,今年3月将医院告上法庭,索赔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51万余元。
近日,武侯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从此案证据来看,小吴一直由杨建负责观察、诊治,而且在病历资料等文件上也标明杨建是主治医生。再根据现行医疗行业的通行做法,可以认定小吴在住院时选定了杨建作为他的主刀医生。医院临时更换主刀医生,却没有及时通知小吴的监护人,侵犯了小吴的知情权。法院酌情判决,医院应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由于此前医院已支付了 2.5万元的赔偿,已超过了2万元,因此法院不再判决医院支付赔偿款。同时,鉴于吴明一家经济困难,法院免去了此案的全部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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