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面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两大“怪”制度
导读:
与人本主义法律制度的发展趋势相背离,《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了“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49条)和死亡医疗事故没有“死亡赔偿金”(50条)的两大“怪”制度。
面对“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怪”制度,患方可以放心,该规定由于直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规定,一般不被人民法院作为定案依据。
面对死亡医疗事故没有死亡赔偿金赔偿的“怪”制度,患方要格外小心,一方面不要积极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一方面又要寻找合法的理由拒绝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为了抗衡已经做出的不利的和错误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患方一般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申请鉴定人出庭。如医学会的鉴定人无法定正当事由拒不到庭,患方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九条等规定否定其“鉴定结论”的证据效力。
责任编辑:王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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