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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欺诈怎么办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8-12 07:43:09 人浏览

导读:

我们应该都对一些私立医院的医疗纠纷略有耳闻了,如果说会遇上医疗欺诈,就很大可能是发生在私立的医疗机构中。那么为了让大家能够详细了解医疗欺诈怎么办的相关法律问题,下面将由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我们应该都对一些私立医院的医疗纠纷略有耳闻了,如果说会遇上医疗欺诈,就很大可能是发生在私立的医疗机构中。那么为了让大家能够详细了解医疗欺诈怎么办的相关法律问题,下面将由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医疗欺诈怎么办

  医疗欺诈行为,可以向卫生局进行投诉。

  如果遇到医疗诈骗,如果数额较大,应当报警处理。《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如何认定医院方存在过错

  1、“医学判断”法则。

  所谓“医学判断”法则,是指只要医疗专业者遵循专业标准的要求作决定,不能仅因事后判认其所作的决定错误而对其课以责任。医方在对患者施行诊疗时,若其已尽到符合其专业要求的注意、学识及技术标准,即便治疗结果不理想,甚至有不幸发生,医方也无过错,不应对该后果承担责任。

  2、“可尊重的少数”法则。

  医师为诊疗护理行为时,必须具备高度的专门知识与技术,各个医师可能持有不同的见解,在此场合,要容许医师有一定程度的自由裁量权

  3、“最佳判断”法则。

  医方所为的诊疗护理行为除必须符合其专业标准所要求的注意义务、学识及技术等之外,还必须是其最佳判断。换句话说,当医师的专业判断能力高于一般标准,而该医师又明知一般标准所要求的医疗方法具有不合理的危险性时,法院对该医师的注意义务的要求应高于一般标准。

  4、“允许风险”法则,或称“容许性危险”,法则。

  该法则认为,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包括医疗活动中,为谋求社会进步,应允许威胁法益的人类活动的存在。医学的进步,使以往被认为属于绝症的疾病也有了治愈的可能,给患者及其亲人带来欢乐和希望,但新药的使用,也会产生副作用。医学的进步是经过千千万万次的反复实验和多次的失败才得到的。因此,判断医方的过错,应考虑“允许风险”法则的适用。

  5、医疗的紧急性与医疗尝试。

  所谓医疗的紧急性,是指由于医疗的判断时间紧促,对患者的病情及病状无法作详细的检查、观察、诊断,自难要求医生与平常时期的注意能力等同。因此,紧急性在医疗过失上,便成为最重要的缓和注意义务的条件。但这并非有意减轻医方的注意义务,而是仍以相同的注意程度作为判断标准,不过在因紧急情况而无法注意时,免除医方责任的承担。

  6、一般医师与专科医师的不同。

  在医疗行业,存在着诸多分工。首先有医院管理人与医务工作者之分;医务工作者依其专业,又有医生、护士、检验师、麻醉师、药剂师等区分。他们的注意标准应依其所属专业而加以判断。

  7、地区性原则。判定医生是否尽到注意义务,应以同地区或类似地区(指发展水平大致相当,环境、习俗、人口等相似的地区)的医疗专业为依据。可见,在判定医方的过错时应考虑到地域、环境等地区性差别因素,既不纵容医方的过错,又要针对具体环境而不对医方过于苛刻。

  三、引发医疗纠纷的原因主要有哪些

  1、诊疗行为存在过失并造成损害结果,如4级12等医疗事故和非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

  2、虽有诊疗过失但未造成损害结果,如手术中误伤相邻组织但及时处理愈合;

  3、不存在诊疗过失但确有损害结果,如麻醉意外,手术并发症,药品不良反应等;

  4、生物药品、器械设备、耗材敷料等医疗供应品发生意外,包括涉嫌产品质量责任的;

  5、患方对医疗风险认识不足,单方面误解,如早产儿本身就是新生儿脑瘫的致病因素;

  6、与诊疗行为本身无关的其他纠纷,如患者自残自杀或非医疗行为导致的人身财产损失等。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医疗欺诈怎么办”的相关内容,通过上述内容我们可以知道医疗欺诈是很大可能涉及刑事犯罪的,基于医疗的专业性极强的要求,医疗行为都必须是专业人员进行的。若还遇到其它问题,欢迎上法律快车的法律平台,咨询专业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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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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