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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纠纷跟医疗纠纷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8-22 22:38:12 人浏览

导读: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总是看到一些关于医生和患者家属之间发生纠纷的消极的新闻案例。对于医疗纠纷,大多数通常是由医疗过错和过失引起的。那么医患纠纷跟医疗纠纷是怎样的?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总是看到一些关于医生和患者家属之间发生纠纷的消极的新闻案例。对于医疗纠纷,大多数通常是由医疗过错和过失引起的。那么医患纠纷跟医疗纠纷是怎样的?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医患纠纷

  医患纠纷,指医方(医疗机构)与患方(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之间产生的纠纷。医患纠纷包括基于医疗过错争议产生的医疗纠纷,也包括与医疗过错无关的其他医患纠纷(如欠付医疗费的纠纷、对疗效不满等等)。

医患纠纷跟医疗纠纷

  按现行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医患纠纷解决途径有三种:

  1、自行协商。医患双方可以自主自愿地进行协商处理,所达成的协议只要不是受胁迫所签或存在重大误解,其协议是合法有效的。这种处理方式对医患双方来说无疑都是最优选择,不仅利于改善医患关系,而且医院的声誉也不会受到太大影响。

  2、行政解决。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对医患纠纷进行调解。

  3、第三种途径就是司法裁决。但医疗事故引发的医患纠纷与非医疗事故引发的医患纠纷的法律适用是不尽相同的,前者需适用医疗事故条例进行裁决,而后者则依照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予以裁判。

  二、发生医疗纠纷怎么办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章第十条明确规定了患方复印、复制病历的权利和医疗机构应予配合的义务。复制病历最常用的方式是复印,患方可以要求医院在复印件上加盖证明印记。及时复印病历能够很大程度地固定重要的原始诊疗护理记录,避免这些证据被篡改和对此可能产生的不必要的疑虑。当发现原始病历被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等突出问题时,可以依据已加盖证明印记的复印的病历资料寻求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的帮助并追究医方相应的民事责任。

  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章第十六条的规定,患方还要注意对一些重要的主观病历资料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封存。主观病历资料通常指: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需要注意的是,在复印、复制病历资料时患方应避免抢夺病历资料,否则,可能会招致负破坏证据的法律责任。如果医方拒不配合患方复印、复制和封存病历资料,患方应及时寻求卫生主管部门或公安机关的帮助。

  1、《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了医患双方当事人在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应提交的证据材料,其中患方(包括患者本人及其近亲属)应提交的证据材料包括:门诊病人看病时的挂号凭证、病历小本、处方、收费单、常规化验单等;住院病人住院时的诊断证明、结账单、对账单等。对这些证据材料患方应注意妥善保存,以备日后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医疗纠纷诉讼时使用。

  2、及时复印、复制和封存病历资料

  3、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章第十七条的规定,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存事物进行封存和启封。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

  4、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对死因有异议的,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章第十八条的规定,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有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断的,由拒绝或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5、其他证据:门诊病历资料、挂号证、医疗费单据、交通费票据等亦要注意保存。

  上文就是法律快车小编对于医患纠纷跟医疗纠纷的相关介绍实际上,各地的卫生行政部门在医患纠纷的过程中就是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的,患者在医患纠纷当中容易陷入被动的一点,就是难以收集一些特别重要的病例原始凭证和证据,所以刚医疗事故已经成为了既定事实的情况下,患者首先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寻求帮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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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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