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维权的途径
导读:
当患者或患者的家属认为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侵害了患者的人身健康时,采取什么方式解决才能够最大限度维护自己的权益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于患者的维权途径做了明确的规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此可见,发生了医疗纠纷,患者或其家属能够采取下列三种方式进行维权:
1、协商解决
在发生医疗纠纷后,患者或其家属首先要采取的就是这种维权手段,因为这种方式程序简单,处理起来速度快,而且一旦达成协议,医疗机构赔偿款的给付也会非常迅速。
采取这种方式进行维权,快捷、迅速是优点,但是也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医疗机构一般不会认为自己及其医护人员的行为构成医疗事故,有时即使医疗机构已经意识到自己的错误,但考虑到赔偿责任、行政处分甚至刑事责任等方面的因素,也不会主动承认。遇到这种情况,患者只能采取其它的两个途径来维权;
(2)、有的时候,医疗机构也愿意与患者或其家属进行协商,但是,双方对于医疗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构成几级医疗事故,医疗机构对患者的人身损害负有多大责任,患者现在的人身损害与患者原有疾病之间有多大关系等存在较大的分歧,这时,就需要双方共同委托医疗事故鉴定机构来进行鉴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然后,双方根据医疗事故鉴定的结果来协商赔偿的数额;
(3)、采取这种方式维权的患者或其家属一定要注意:医学是一种专业性和科学性非常强的学科,而医疗事故的索赔更是涉及到了医疗和法律两个方面的专业知识,作为一般的患者或患者家属很难准确掌握索赔的标准,而采取协商的方式处理医疗事故,只要双方在相关法律文书上签字,就会对双方发生法律效力,所以,患者方在签字前一定要对相关的问题考虑清楚,对于索赔的范围和数额把握准确,以防合法的索赔权益因为不懂专业知识而得不到保障,最好能够咨询一下这方面的专业人士。
2、行政调解
因为现在我国的医疗机构大多数还是国家开办的公益性事业单位,与卫生行政部门存在着上下级的隶属关系,所以,有很多医疗纠纷的患者方认为卫生行政部门就是医疗机构的"娘家",让他们主持医疗事故的处理会一家人向着一家人,而忽视医疗纠纷中卫生行政部门的作用。其实这种想法是不正确的,因为尽管卫生行政部门与医疗机构是上下级的隶属关系,但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出台后,卫生行政部门的作用是对医疗纠纷的居中调解和对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进行行政处理。
当把医疗争议提交卫生行政部门以后,卫生行政部门并无权直接判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要先进行调查,只有对事实清楚,因果关系明确的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卫生行政部门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而对于那些复杂的,双方争议较大的医疗纠纷,卫生行政部门在提交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后才能认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
卫生行政部门在进行行政调解时,要本着当事人双方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患者或其家属采取这种手段维权时要注意以下问题:首先是需要专业人士的指导,其次是要防止卫生行政部门的两种极端行为:一是怠于履行自己的职责,耽误进行医疗纠纷处理的时间,从而损害自己的权益;二是超越自己的职能,越俎代疱,以行政命令要求双方接受调解意见。这两个极端,不管发生了哪一种,患者或其家属都要及时结束行政调解,采取诉讼的手段解决问题。
3、诉讼
诉讼是当人们的权利受到侵犯的时候,能够采取的最后维权手段。《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里明确规定了当人们的人身受到侵害时,有提起诉讼,要求国家法律保护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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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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