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错开禁忌药加重病情 患者"赖床"两年多
导读:
外地来锡打工的李某患上罕见“克罗恩病”,医生错开禁忌药,诱发和加重肠梗阻病情。经鉴定为三级医疗事故,医院承担次要责任。然而,事隔两年多,由于医患双方始终无法就赔偿达成一致,患者不肯出院。一怒之下,医院将患者告上法院,要求患者承担巨额医疗费用并解除医疗服务合同,同时要求李某搬出医院病房。两级法院两次判决,都是要求患者离开医院。但记者昨日了解到,患者至今并没有搬离医院,双方仍在僵持着。
病人讲述
医疗鉴定法院判决 医生开出禁忌药
昨天,在无锡三院9楼的单人病房,43岁的患者李某躺在病床上向记者讲述了两年多前的一幕:2009年5月12日,她到三院就诊时被诊断为“克罗恩病”。这是一种不常见的慢性炎症性疾病。医生开了4盒“福松”粉剂让她每天服用。5月20日上午,李某肚子疼痛、呕吐,再次被送入三院。第二天,医生为她进行了小肠粘连松解手术。命虽然保住了,但李某的腹部被缝了10多针。术后,李某的丈夫王某得知:“福松”对克罗恩氏病患者禁忌服用!
此后,李某一直在三院住院治疗,双方为医院是否存在过错和赔偿始终无法达成一致。但在当年11月,双方签下了书面协议:纠纷提交无锡市医疗事故鉴定办公室鉴定;考虑到病人实际情况,鉴定费用暂由院方支付,在纠纷处理时一并考虑;双方同意以鉴定报告书为处理纠纷依据,在鉴定书下达3天内协商解决,病人即办理出院手续。
医疗鉴定 医方承担次要责任
2010年3月,无锡三院向北塘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支付医疗费用18万余元,解除双方的医疗服务合同,李某立即从病房搬出。根据无锡市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结论属于四级医疗事故,医方承担轻微责任。李某对这一鉴定结论不服,法院又委托江苏省医学会进行鉴定。同年10月,江苏省医学会出具的鉴定书认为,医方对患者克罗恩病诊断明确,前期治疗符合医疗原则。但在处理患者便秘过程中不当使用福松,诱发和加重肠梗阻病情,存在过失。医院及时对肠梗阻进行手术,但手术中对病人结肠原发病变引起的降结肠不全梗阻处理不到位,这与病人腹痛、便秘等症状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但主要还是原发病克罗恩病所致。结论为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
法院判决 病人须限期出院
北塘法院认为,李某所患克罗恩病虽然需要继续治疗,但是由于双方多次发生矛盾,病人表示对该院失去信任,不同意由三院继续治疗,不出院的目的是要求医院支付继续治疗的费用。因此,她再住在医院对病情的治疗并无帮助,因此判决解除无锡三院与李某之间的医疗服务合同,李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搬出医院病房。对医院提出的要求患者支付医疗费用的要求,法院认为院方存在一定的过错,可在对李某进行赔偿时一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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