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损害赔偿 >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 > 医疗事故纠纷 > 医疗纠纷 > 患者死亡未经尸检即火化 医院要赔偿

患者死亡未经尸检即火化 医院要赔偿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1-12 02:30:54 人浏览

导读:

患者在医院死亡后,医院没有让患者家属对其死亡签字确认,也未向家属提出尸检要求,结果医院为此付出了代价。近日,遂宁市射洪县人民法院审结首例无尸检和医疗事故鉴定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法院判决射洪县精神病医院赔偿患者家属各项损失费43798元。2006年9月,谢

  患者在医院死亡后,医院没有让患者家属对其死亡签字确认,也未向家属提出尸检要求,结果医院为此付出了代价。近日,遂宁市射洪县人民法院审结首例无尸检和医疗事故鉴定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法院判决射洪县精神病医院赔偿患者家属各项损失费43798元。

  2006年9月,谢某因精神病复发,被送到射洪县精神病医院住院治疗。入院后,医院要求谢的家属陪护,但家属拒绝到医院陪护。后来,医院与谢某的爸爸谢庆怀等人签订了《精神病人在住院治疗中可能发生意外事件的责任书》,该责任书约定:家属无法陪护,出现意外家属负责,医院不负任何责任。

  2006年12月21日早晨7时,谢因病重抢救无效死亡,尸体随即被运到县殡仪馆存放。当日上午,谢母赶至医院和殡仪馆处理儿子后事,在此过程中,医院和死者家属均未要求对其死亡原因进行尸检。

  法院审理认为:谢某死亡后,医院未按规定让家属对其死亡签字确认,也未及时提出尸检要求,致使谢的死亡原因不能查明;双方签订的“出现意外家属负责”的责任书只能证明医院要求家属陪护的情况,不能免除医院方赔偿的责任。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