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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案件中第三人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1-12 00:59:58 人浏览

导读:

医疗纠纷案件中第三人民事诉讼通常是在民事权益冲突的双方当事人(原告和被告)之间进行的,但有时也会直接或间接地涉及到原、被告之外的第三人的民事权益,因而导致第三人参加诉讼。所谓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无独立的请求权,但案

医疗纠纷案件中第三人

民事诉讼通常是在民事权益冲突的双方当事人(原告和被告)之间进行的,但有时也会直接或间接地涉及到原、被告之外的第三人的民事权益,因而导致第三人参加诉讼。所谓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无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参加到他人之间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中去,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人。

第三人具有如下两个特征:

(一)对他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具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案件的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这是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根据。如果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而是有着共同权利义务的人,不是第三人,而是共同诉讼人。如果只是参加诉讼,与本诉的处理结果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人,也不是第三人。

(二)参加到他人已经开始的诉讼中去。第三人参加诉讼以本诉的存在为前提。如果本诉还没有开始,或者本诉已经审理结束,都不可能有第三人参加诉讼。所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是他人之间的诉讼正在进行,即诉讼发生之后,法院作出终局裁判之前。第三人可以主动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依职权通知他参加诉讼。

(三)参加诉讼的目的在于维护自己的利益。第三人参加到已经开始的诉讼中来,既不是为了维护原告的利益,也不能为了维护被告的利益,而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即使有时候第三人站在当事人一方,支持其诉讼,也还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这是第三人与诉讼代理人的根本区别。

民事诉讼设立第三人制度的目的,在于方便群众诉讼,节约人力、物力、财力,彻底解决彼皮有联系的各种争议,避免法院对同一问题作出互相矛盾的判决。

以对诉讼标的是否具有独立请求权为标准,可为将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权的第三人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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