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如何处理医疗纠纷
导读:
近年来,医疗纠纷呈明显上升趋势。病人在接受医疗服务过程中,维权意识越来越强,遇到不满意,就可能投诉到消协,一出现医疗纠纷,就可能状告医院。但目前存在着一个奇怪的现象却是:面对医疗纠纷,很多医院不是积极应对,而是采取消极对待、被动应付的态度。息事宁人,花钱买平安,成了不少医院的第一选择,所谓“委屈奖”就是个别医院针对个别患者殴打医护人员现象所作的荒唐规定。而在社会倾向于同情患者的大环境中,本身就缺乏利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权益意识的医护人员,遇到医疗纠纷时显得十分孤立无援。
大量事实证明,医院想回避医疗纠纷是不可能的。一旦发生医疗纠纷,首先,医院一定要本着积极主动和实事求是的态度,正视事实,及时查明事情的真相,分清责任。属于医院方面责任的,不能推诿、敷衍,更不能包庇、纵容,要勇于承认错误,承担责任;不属于医院责任或患方提出无理要求时,则一定要坚持原则,据理力争,在原则问题上决不能委曲求全。其次,发生纠纷后,医院要注意及时收集和保存好各种证据,如病人的病历资料,被打砸的现场,有关证人的证言,病人和家属散发的各种文字材料,有关媒体对该纠纷所作的报道,医务人员被打伤的诊断证明及医疗费单据等,这对通过法律手段保护医院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十分有用。再次,医院应建立由既懂医学又懂法律的高素质人才组成的专门机构来负责处理医疗纠纷。因为有了专门人才来保驾护航,才有利于医院在处理医疗纠纷中保持积极和主动。还有,医院平时应注意和新闻媒体进行积极的沟通,避免新闻媒体在发生医疗纠纷后,不明事件真相而误导舆论,使医院陷于被动。
目前,很多医院对医疗纠纷消极对待、被动应付的主要原因是,总觉得一旦把事态闹大了,会影响医院的声誉,影响医院的收入。所以不管医院有理无理,都倾向于采取能私了就私了、出钱买平安的办法,甚至采取以牺牲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来求得一时安宁的态度。长期这样下去,必将形成恶性循环。
试想,医护人员的尊严和人身安全都不能保障,他们的心态会好吗?还有几个医生敢冒着巨大风险为病人治病?最后的结果只会是医生和病人为了各自的权益而产生自我保护的对立情况。假若医生为了自我保护,防止医疗纠纷发生,遇到有风险的诊疗都不做,那么,一些本来可以治愈的病人也失去了治疗机会;为了在医疗纠纷案件中把自己置于有利地位,医生采取“自卫性医疗”,给病人做所有可能的化验和检查,比如给感冒头痛病人做血生化全项化验,甚至做CT检查等。原因是很多疾病的早期症状酷似感冒,如果有病没有查出来就是漏诊,结果将导致医疗成本猛增,一个小病就可能花去大笔的医疗费。这不光对医学发展不利,长此以往最终受害的还是病人。所以,为了医院和广大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更为了广大病人的长远利益,医院必须学会善于面对医疗纠纷。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在医患纠纷中,医疗单位的医疗行为与病人的损害事实间是否存在有因果关系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八款的要求,“因
因遭受人身损害导致脑震荡的受害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进行赔偿的范围包括有: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治疗费用;造成精神损害的,还可以要求责任人
被人打成轻伤了可以要求民事赔偿。侵权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同等责任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确定的方式为考虑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以及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
事故理赔费用应当首先由当事人所购买的保险的保险公司进行承担,保险赔偿额不足以承担的,再由当事人自身的财产承担。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保险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