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医疗纠纷患者是否可否拒付医疗费
导读:
发生医疗纠纷患者是否可否拒付医疗费
问:刘某因肝硬化在某医院治疗,后病故。医疗费共计46万余元,已预交20万元,欠费26万余元。刘某的妻子在住院保证书上签字,保证交付全部住院费用,如有拖欠由本保证人负责偿清。其子刘某某在还款保证书中写明,其父刘某现欠该院的医疗费用待与其父工作单位协商后,共同把所欠医疗费用还清。后双方因院方治疗方案问题而发生纠纷,刘某家属拒绝偿还所欠款项,遂院方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患方偿还欠款及利息。那么,刘某家属因医疗纠纷而拒付医疗费用的做法合法吗?
答:患方经办理住院手续住院治疗,医患双方之间便形成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据《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院方应对患方履行治疗义务的同时,享有要求患方支付医疗费的权利;患方享有接受治疗权利的同时,有给付医疗费的义务。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据此,本案中刘某家属应偿还院方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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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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