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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诉讼举证原则是什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8-19 04:02:09 人浏览

导读:

在生活中,医疗服务中损害群众利益的情况时有发生,部分医务人员法制观念薄弱,导致不必要的医疗纠纷发生,从而导致了医疗纠纷诉讼,那法院医疗纠纷诉讼程序怎么走?医疗纠纷诉讼举证原则是什么?医疗纠纷诉讼中应该怎样收集证据?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解答疑惑,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在生活中,医疗服务中损害群众利益的情况时有发生,部分医务人员法制观念薄弱,导致不必要的医疗纠纷发生,从而导致了医疗纠纷诉讼,那法院医疗纠纷诉讼程序怎么走?医疗纠纷诉讼举证原则是什么?医疗纠纷诉讼中应该怎样收集证据?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解答疑惑,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一、法院医疗纠纷诉讼程序怎么走

  1、法院受理医疗纠纷案件的条件

  (1)有明确的被告;

  (2)有明确的诉讼请求;

  (3)有明确的损害后果;

  (4)原被告双方确立了明确的医患关系;

  (5)受诉法院对案件具有管辖权。

  2、原告起诉时应当准备的材料

  (1)原告的身份证明;

  (2)被告的主体证明;

  (3) 起诉状;

  (4)医疗病历资料;

  (5)损害后果的证明资料;

  (6)6原告发生各种经济损失的证据材料。

  3、原告起诉时应当交纳的费用

  (1)诉讼费:根据原告起诉标的大小而不同;

  (2)律师费:依据原告与律师签订的《聘请律师合同》确定。

  4、原告(指患方)胜诉必须同时具备的四个条件

  (1)有明确的损害后果;

  (2)医疗行为存在过错;

  (3)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在诉讼时效内。

  5、原告(指患方)的举证责任

  (1)原告(患方)与被告(医疗机构)存在医患关系;

  (2) 有损害后果。

  6、被告(医疗机构)的举证责任

  (1)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

  (2) 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7、证明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及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途经

  (1) 法院根据审理直接认定;

  (2)通过医疗事故鉴定;

  (3)通过司法鉴定。

  8、 法院可以直接认定医疗机构承担责任的情形

  (1) 医疗机构举证不能,如病历丢失,被证明病历虚假,超过举证期限不举证等;

  (2) 医疗机构对重要的医疗风险不履行告知义务;

  (3)医疗机构医务人员非法行医,如无上级医师指导的实习医师独立诊治病人造成损害后果;

  (4) 提供不合格的药品或医疗器械;

  (5) 医疗过错非常明显的,如超药典剂量用药造成损害后果的,应当做药物过敏实验而未做的,护理人员打错针或发错药的,开错手术部位的等;

  (6) 其他。

  9、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为一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损害结果发生时计算,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时距医疗行为已超过20年的法律不保护;

  (2)诉讼前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可以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计算一年时效;

  (3) 诉讼前进行过书面协商或行政调解的,可以自书面协商或调解不成日计算一年时效。

  10、超过诉讼时效的法律后果 超过诉讼时效即意味着原告直接丧失了胜诉权,即使医院存在明显的重大过错,也可以免除医院的赔偿责任

  11、诉讼中的举证期限

  (1)法院的举证通知书确定了举证期限;

  (2) 举证一般在法院开庭前完成,特殊情况除外。

  12、超过举证期限举证的法律后果

  (1)法院不组织质证,证据失去了证据意义,可能导致败诉;

  (2)相对方同意的,可以质证,但可能性极小。

  二、医疗纠纷诉讼举证原则是什么

  (一)患者的初步证明责任;

  我国的医疗事故纠纷诉讼以医疗机构承担举证责任倒置的证明责任为核心,但并不是说患方就不负有任何举证责任。在医疗侵权损害赔偿诉讼中,患者应当对其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成立,负有初步的举证责任。即原告(患者)首先要证明其与医疗机构之间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接受过被告医疗机构的诊断、治疗,并因此受到损害的事实。损害包括病员生命和健康的损害,患者本人及其亲属的财产损害和经神损害等。接受医疗的事实可以通过挂号、交费等诊疗手续来证明。如果原告(患者)不能对上述问题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则其赔偿请求权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则原告将承担败诉的责任。

  (二)医疗机构承担的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倒置;

  从2002年4月1日起,在我国因医疗行为侵权的诉讼中,开始实行举证方式上的重大改革。患者不再承担对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以及医疗行为有无过错的举证责任,而改由医疗机构来承担。这一转变来源于2001年12月21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该规定为:“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这与《民事诉讼法》中“谁主张、谁举证”的方式正好相反,即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主张而由对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这就是通常被称为的“举证责任倒置”.

  三、医疗纠纷诉讼中应该怎样收集证据

  医疗纠纷通常是由医疗过错和过失引起的,这些过错往往导致病人的不满意或造成对病人的伤害,从而引起医疗纠纷。当发生医疗纠纷时,我们应该如何收集证据呢?

  1、发生医疗纠纷时,患者首先要有收集证据的意识,应向医院要求将病历资料立即封存,最好能对封存过程进行公证或请律师作见证。医疗机构没有任何理由拒绝或拖延患者合法要求。

  2、如因抢救急危患者医务人员需补记病历的,补记期间患者方有权要求在场监督。

  3、在复印、封存和启封病历资料及其他证据时,医院、患者双方都应共同在场,如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还应由医疗机构通知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切记复印和封存所有能复印和封存的资料,并由医疗机构加盖证明印记。

  4、患者方应及时要求进行相关的检验并充分行使自己选择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的。

  5、如案件将要或已进入诉讼程序,应及时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或调查取证。因为患者能复印的病历资料是有限的,而医院有些病历资料的撰写不需经患者签字确认,迅速对所有病历资料采取保全措施,可以防止病历资料被篡改。

  6、虽然在医疗纠纷中医院负举证责任,但患者也不应消极等待,应尽量收集有利于自己的一切证据。

  通过上文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医疗纠纷诉讼举证原则是什么”的相关知识,相信大家对医疗纠纷诉讼都有了初步了解了,当我们真的遇见了医疗纠纷我们应该如何维护我们自身的合法权益。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责任编辑: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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