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误病人最佳治疗时间 医院被判担责四成
导读:
2007年3月25日晚上6时半,20岁的彬彬在公司上班时昏倒,被同事送到某医院急诊。彬彬就诊前有上感病史,入院时神志清醒,能吃东西,心肺听诊正常,血常规、头颅CT平扫无明显异常。第二日,彬彬体温发热至39.5℃并抽筋,口腔内有淡血性分泌物流出症状,医生诊断为癫痫,做了常规的治疗措施。后继续发热,抽搐,大小便失禁,神志模糊,医生又诊断为中枢系统感染、癫痫。直至4月1日才确诊为病毒性脑炎,因医院没有及时诊断,从而错过了最佳的治疗时机,延误了治疗,导致彬彬神智不清病情加重。
彬彬的父亲卞先生认为,儿子彬彬迟迟不能康复,医院有责任,要求赔偿。院方认为,病人的临床表现是医院无法避免的医疗风险。根据市医学会的鉴定结论,医院有一定责任,但不应该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因此,2008年7月,彬彬和父亲卞先生以医疗损害赔偿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等合计100余万元的百分之七十的主要责任;同时,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法院委托市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复核鉴定。鉴定书认为:患者因“高热、晕厥”至医院就诊,根据当时的病史及临床检查资料,考虑存在中枢神经系统感染的可能,应尽快行腰椎穿刺检查,医院在未说明患者存在明确腰穿禁忌的情况下,一周后才进行腰穿检查延误了对患者的进一步明确诊断,与患者目前病情存在一定关系。
患者所患病毒性脑炎起病急,进展迅速,病情严重,是造成目前病情的主要原因。患者目前存在重度智能障碍。
法院认为,医疗活动是一个高风险的过程,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科学规律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以及诊疗护理规范和常规,因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告因“高热、晕厥”至医院就诊,根据当时的病史及临床检查资料,考虑存在中枢神经系统感染的可能,应尽快行腰椎穿刺检查,医院在未说明原告存在明确腰穿禁忌的情况下,一周后才进行腰穿检查,延误了对原告的进一步明确诊断,与原告目前病情存在一定关系。据此认定原、被告双方的医疗争议构成医疗事故。被告应当对其过失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原告所患病毒性脑炎起病急,进展迅速,病情严重,是造成目前病情的主要原因。被告的过失医疗行为在本次医疗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故法院根据被告的过错程度,确定由被告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40%的赔偿责任。因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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