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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冻未标警示语 消费者索十倍赔偿获支持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25 18:50:20 人浏览

导读:

滁州的李某,在滁城某超市购买一批果冻,食用过程中发现产品标签存在严重缺陷,没有在杯体上标注警示用语。李某一纸诉状将超市告上法庭,要求超市返还货款,并支付十倍赔偿金。日前,琅琊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滁州的李某,在滁城某超市购买一批果冻,食用过程中发现产品标签存在严重缺陷,没有在杯体上标注警示用语。李某一纸诉状将超市告上法庭,要求超市返还货款,并支付十倍赔偿金。日前,琅琊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支持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2015年5月底,李某在滁城某超市购买了68盒某品牌果冻,花费986元。在食用时,李某发现虽然在果冻盒装上印有“注意:三岁以下儿童不宜食用,老人儿童须监护下食用”的警示标语,但在果冻个体上,并没有类似警示标注。

  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规定,果冻产品需要在独立包装上标注警示用语。李某因此认为所购买的果冻存在产品缺陷,上诉至琅琊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超市返还货款,并支付十倍赔偿金。

  在庭审中,超市方认为商品标签存在瑕疵是事实,但不是食品安全事项,不属于食品安全法范畴。况且果冻未给李某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因此认为李某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

  综合双方举证、质证意见,琅琊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我国对果冻生产行业的国家标准,明确要求凝胶果冻应在外包装和最小食用包装的醒目位置处,用白底或者蓝底红字标示安全警示语和食用方法,且文字高度应不小于3mm。本案中,超市作为销售方,应对其销售的货物尽审查义务,作为食品经营企业,应当了解相关行业法规。超市却没有尽到对果冻的审查和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理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日前,琅琊区人民法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判决超市一次性返还原告货款986元,并支付十倍赔偿金9860元。

  法官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支付十倍的赔偿金。

  我国法律法规之所以将这种漏标的食品认定为不安全食品,而非认定为一种标注瑕疵,在于果冻这种食品的特殊性。杯装果冻的大小与儿童的喉咙相若,当儿童进食的过程中,如不慎被噎住,就可能导致窒息死亡。

  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小型杯装果冻容易导致儿童窒息死亡,尽量不向儿童喂食,更不要让儿童单独食用。对于老人来说,存在因牙齿退化导致未经咀嚼直接吞咽果冻的情况,也有可能造成噎住窒息死亡。

  (原标题:果冻未标警示语 消费者要求十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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