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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可与违约损害赔偿并用吗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9-20 17:03:50 人浏览

导读:

众所周知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或替代物作为担保来确保合同的执行具有现实基础,如果不执行合同就将其赔付给另一方。因为其担保合同履行,所以属于债权的性质同时属于违约赔偿金,定金可与违约损害赔偿并用吗。以下由法律快车小编收集整理定金与违约损害赔偿并用吗的相关内容。

        众所周知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或替代物作为担保来确保合同的执行具有现实基础,如果不执行合同就将其赔付给另一方。因为其担保合同履行,所以属于债权的性质同时属于违约赔偿金,定金可与违约损害赔偿并用吗。以下由法律快车小编收集整理定金与违约损害赔偿并用吗的相关内容。

  一、定金可与违约损害赔偿并用吗

  1、当定金责任与损害赔偿责任同时并存时,不适用损益相抵原则,而应采用定金责任与损害赔偿责任同时适用。2、定金责任基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不完全履行、迟延履行而导致的根本违约产生,与是否发生损害结果无关; 损害赔偿责任则因实际损害结果的发生而产生,没有实际损害结果则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可见,定金责任与损害赔偿责任并非基于同一原因产生。而损益相抵原则要求赔偿权利人所获益与遭受的损失基于同一原因产生。同一原因是指受害人所获利益与遭受的损失之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3、适用损益相抵原则计算实际赔偿额与意思自治原则和公平原则相悖。 定金责任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为确保债务履行而预先设定的。尽管在约定定金数额时,当事人会考虑违约可能导致的损害后果,但从定金制度的设置目的上看,其出发点和最终目标是维护非违约方的合同利益。如果适用损益相抵原则计算最终赔偿额,就会发生以实际损害额为限的后果,其实际效果就是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否定。定金责任与损害赔偿责任可以同时适用,但是应按照以下原则处理,即当违约行为没有对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害或者小于定金的数额时,应当适用定金罚则;当损害赔偿数额大于定金的数额时,定金罚则仍然应当适用。

 

        二、适用原因

        但是定金罚则所产生的对非违约一方当事人的收益应当从非违约方所受到的损失中扣除,对不足弥补损害的部分,非违约一方当事人仍然可以要求违约方赔偿。因为定金是法定的责任,不以实际损失的发生为前提,而赔偿损失的基本性质在于补偿性,即填补当事人因违约行为所受到的不利益,主要是经济上的损失。一方当事人违约后,为保护当事人权益应通过损害赔偿责任的适用使受害一方当事人期望通过合同的履行而能取得的利益得以直接或者间接的实现,所以定金责任可以与损害赔偿责任合并适用。但合同中约定定金条款的,如违约造成非违约方的损失小于定金的数额的,原则上首先适用定金条款,此时可以认为定金责任已经将损害赔偿责任吞并,不应再重复计算损害赔偿数额;如确实造成受害方较大损失而定金不能完全弥补的,方可同时适用赔偿责任条款。这样处理,符合违约责任承担中的损益相抵等原则。

  二、定金合同的生效要件

  除具备一般合同的生效要件外,还需具备以下特殊要件:

  (一)定金合同以主合同的有效为前提。主合同无效或被撤销时,定金合同不能生效,已交付定金的一方有权要求返还定金。

  (二)定金合同为实践性合同,以定金的交付为要件。

  (三)定金的数额应少于合同应给付的款项,其具体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以上是由法律快车收集的定金可与违约损害赔偿并用吗的全部内容。定金可与违约损害赔偿并用,但是并用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即当违约行为没有对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害或者小于定金的数额时,应当适用定金罚则;当损害赔偿数额大于定金的数额时,定金罚则仍然应当适用。 如果对此还有别的问题,可以咨询法律快车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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