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与损害赔偿金能否同时适用
导读:
定金和损害赔偿金均是《合同法》中规定的关于一方当事人因过错向另一方当事人所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其目的在于维护交易秩序稳定,保障无过错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那么定金与损害赔偿金能否同时适用?二者分别适用的情形有哪些?更多详细内容,请继续阅读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定金与损害赔偿金能否同时适用的相关内容。
定金与损害赔偿金是否可以并用,这个问题我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 合同法上的损害赔偿金,就是合同一方因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而向另一方支付的损失赔偿金额。由于定金具有惩罚性的特点,其适用不以实际损害的发生为前提,因而其应当是独立于损害赔偿责任的,所以定金与损害赔偿金可以并用。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综上,合同损失赔偿额如何确定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1、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2、损失赔偿额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3、损失赔偿额不能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我国合同法第115条对定金是这样规定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合同签订后,如果应当交付定金的一方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9条规定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担保法规定,定金合同自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既然定金合同尚未生效,所以当然不能强制支付。但定金合同作为买卖合同的从合同,交付定金又是主合同项下的义务。笔者认为对未支付定金的,可以催告履行,仍不履行可以解除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0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实践中如果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延迟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综上所述,尽管我国的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定金与赔偿损失是否可以并用,但是根据司法实践的情况来看,是存在着两种并用的情形的。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定金与损害赔偿金能否同时适用的全部内容,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咨询法律快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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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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