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的级别管辖
导读:
级别管辖是出现在损害赔偿起诉到法院时,也就是说,只有当事人通过诉讼方式来解决损害赔偿时,才有了法院级别管辖的说法,当事人一定要注意了,因此,想必大家想知道,关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的级别管辖?接下来由法律快车小编详细为您介绍!
1、确定级别管辖的主要因素。在审判实践中,诉讼标的额是最为常见的与级别管辖密切相关的要素,以至于多数人遇到级别管辖问题,都会第一时间想到诉讼标的额的大小。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都未明确将标的额直接作为确定级别管辖的依据,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17 条至第 20 条确立了民事诉讼级别管辖规则:即基层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中院管辖重大涉外案件、本辖区有重大影响案件、最高法院确定由中院管辖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高院管辖的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最高法院管辖的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和其认为应由其管辖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不难发现,级别管辖的规定可以中级法院受案标准为分界,低于其标准归属基层法院管辖,高于其标准则由高级法院管辖。再如对于“重大涉外”已失效的“民事诉讼法意见”第 1 条作了解释:“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 1 条也已经给出明确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可见对判断是否重大涉外标准的规定上是一贯的:诉讼标的额、案情和当事人人数这三个诉讼要素之一须具有高于一般程度的影响力,从而对利害关系人、社会或人民法院的裁判活动产生高于一般程度的影响。
由此可见,诉讼标的额只是界定是否"有重大影响"的情形之一,不是确定级别管辖的全部要素,是否"有重大影响"才是决定级别管辖的根本因素之一。
2、级别管辖的例外规定。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 2 条规定:“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这是针对专利案件、海事、海商案件具有专业性较强,数量较少的特点,由最高法院直接规定由专门法院或特定的中级、基层法院管辖,有利于保证案件审理质效。但这些案件的专业性特点并不能归为“有重大影响”范畴。此外,根据相关民事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还有一些案件不依照诉讼标的额确定管辖法院层级,主要包括:
(1)婚姻、继承、家庭、物业服务、人身损害赔偿、名誉权、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等案件,以及群体性纠纷案件,一般由基层法院管辖。
(2)因诉前保全错误造成损失引发的诉讼,根据不同情形,由受理起诉的人民法院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3)第三人撤销之诉,由作出生效裁判文书的法院管辖。
(4)执行异议之诉,由执行法院管辖。
(5)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一般均由相应的基层法院管辖。
1、财产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财产直接损失折款,还应包括现场抢救(险)、人身伤亡善后处理的费用,但不包括停工、停产、停业所造成的财产间接损失。
2、设施,是指道路安全设施以及在道路上及其附近的其他设施,如电力、水利设施,房屋,树木花卉等。
3、修复。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进行修复,恢复原状。修复以就地修复为主,尽量恢复原来状态,即在功能上、形态上、价值上没有太大变化。
4、折价赔偿。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没有修复的可能,需要折价赔偿。折价时应计算出原物的价值,原物的新旧市场价以及残存价值等因素进行折价赔偿。
5、牲畜受伤但没有失去使用价值的,应就地治疗为主;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经有关部门评估鉴定,折价赔偿。
6、实物赔偿。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用种类、质量相同或相近的实物进行赔偿。
1、损失的是一种未来的可得利益,在侵害行为实施时,它只具有一种财产取得的可能性,还不是一种现实的利益。
2、是这种丧失的未来利益是具有实际意义的,而不是抽象的或者假设的。
3、是这种可得利益必须是一定范围的,即损害该财物的直接影响所及的范围,超出这个范围,不能认为是间接损失。
侵害财产间接损失赔偿适用的场合,原则上应当是有间接损失就应当赔偿。有人认为,我国《民法通同》第117条第3款规定的对"其他重大损失"才能予以赔偿,是指对重大的间接损失才应当予以赔偿,对一般的间接损失,不予赔偿。这样解释并不正确。
财产损害赔偿的原则是全部的赔偿原则,如果对一般的间接损失不予赔偿,就违背了全部赔偿原则,也违背了损害赔偿的填补损害性质,对受害人来说是不公平的。具体适用的场合,既包括侵占财产,了包括损坏财产;既包括侵害生产经营中的财产,也包括侵害未处于生产、经营状态但可在应用于生产、经营产生利润的财产;既包括侵害种类物,也包括侵害特定物,因此,适用财产间接损失赔偿,并不绝对在于侵权行为的方式和侵害对象的种类,而是在于侵害的对象因侵权行为而使受害人的可得利益丧失。只有掌握这一最基本的标准,才能准确地确定间接损失赔偿的场合。
间接损失是违法行为对处于增值状态中的财产损害的结果。处于增殖状态的财物是指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生产、经营资料的面目出现的财物没有处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财物不会发生增值。这种增值是怎样产生的呢?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告诉我们,生产过程中的生产资料并不创造价值。
同样,处于增值状态的财物本身也并不会增值。增值状态的财物生产、经营的过程中,只把原有搜集人转移到生产、经营的成果当中。创造增值的是人,是与该财物结成一定的生产、经营关系的创造的。因此,间接损失产生机制,是不法行为破坏了生产者、经营者与作为生产、经营者(即受害人)不能正常地利用这一生产、经营资料进行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了可得利益的减少和丧失。
对财物损害间接损失的赔偿,不是对该财物价值损失的赔偿,而对该财物的所有者利用该财物在经营中应创造出因遭受损害而未创造出的新价值这种损失的赔偿。对间接的赔偿,赔偿的是人的损失,而不是物的损失。
以上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的级别管辖的内容,由此可知,财产损害赔偿级别管辖的规定可以中级法院受案标准为分界,低于其标准归属基层法院管辖,高于其标准则由高级法院管辖,当然,也有例外规定。如有其它疑问,欢迎向法律快车网站发布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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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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