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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损害赔偿规定的适用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1-07 02:59:59 人浏览

导读:

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第二款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该先承担对被害人
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第二款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该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这一规定对于有效保护被害人的合法利益,使被害人在物质和精神上都获得补偿和安抚,化解矛盾,平息纠纷,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但实践中这一规定却未得到很好的执行,其中既有认识问题,也有对法律的理解问题。因此对其有加以讨论的必要。

  刑事损害赔偿,是指犯罪分子由于自己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损害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情况,即人民法院在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时候,根据犯罪行为对被害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经济损失的实际情况,判处犯罪分子给予一定的经济赔偿,是在侵害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形成的一种民事赔偿,不是一种刑罚方法。

  一、赔偿损失的范围

  赔偿损失的范围仅限于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犯罪人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是指由犯罪行为引起的被害人已经受到的经济损失和必然要受到的经济损失。具体地说,犯罪行为侵犯财产所有权的,犯罪分子应当全部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因犯罪行为所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如造成被害人身体伤害的,应当赔偿医药费、护理费、补助费等费用,而精神损害不属于刑事损害赔偿范围。当然,对于被害人因容貌、肢体等伤残,导致婚姻、就业、工作等困难而遭受终身痛苦,可以在人身损害赔偿中一并考虑解决,而不单独判处精神损害赔偿

  二、损害赔偿的原则

  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在判处刑事损害赔偿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被害人对造成危害结果没有过错的,被告人应全部赔偿所造成的损失,被害人有过错的,酌情减轻被告人的赔偿责任,因防卫过当、避险过当使被害人遭受物质损失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减轻或者免除被告人的赔偿责任。

  2.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应当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其行为给被害人造成损失的实际情况等,分别确定各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如果其中有的被告人没有赔偿能力,其他有赔偿能力的被告人负连带责任。

  3.全部赔偿原则与被告人实际支付能力相结合的原则。如果被告人没有赔偿能力,或者其财产不足以满足赔偿要求时,应当根据被告人的实际赔偿能力实事求是地作出判决,防止判处后无法执行。被告人的赔偿能力应当根据诉讼时的财产和经济收入确定。

  4.成年刑事被告人应当以自己的财产独立承担赔偿责任,但其亲属自愿承担的,应当准许。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赔偿责任,由他们的监护人承担。依法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应当由其继承人用被继承的遗产承担赔偿责任。

  三、赔偿损失的法律适用

  由于刑法上的赔偿损失适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因此,人民法院审理这类案件时,既要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又要执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应优先服从刑事诉讼的需要。在具体赔偿标准上既要适用刑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又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引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

  四、应当优先支付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新刑法与原刑法相比增加了第二款,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该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其目的在于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放在首要地位。人民法院在判处犯罪分子赔偿损失的同时判处罚金,应当充分考虑犯罪分子的支付能力,如果其支付能力较小,可以判处其赔偿损失后,适当少判罚金,在执行的时候也应该让其先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然后支付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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