窃贼破坏报警设备 保安公司赔偿损失
导读:
2005年5月25日,原告电脑公司与被告保安公司签订“安定宝”报警中心联网合同,约定原告每月向被告交纳服务费200元,被告为原告提供防盗服务;若原告物品夜间被盗,被告给予全额赔偿,最高赔偿额为10万元;原告有责任对报警设备进行监护,人为原因造成设备损坏,由原告承担责任。2007年6月26日夜,原告处发生盗窃案件,作案者将报警设备破坏后盗走电脑、现金等共计价值17万元的财物。原告向警方报案后通知被告赔偿,被告则以原告监护报警设备不力、人为破坏致其无法收到报警为由拒赔。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正常布防后,报警设备被作案者破坏,故原告不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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