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缉拿嫌犯 悬赏费用能否纳入刑事附带民事赔偿
导读:
三个月前,我丈夫步行回家途中,被驾驶一辆无牌无照“黑车”的陈某撞倒,陈某自认为没有被人发现,驾车逃逸,致使我丈夫因未得到及时救治而死亡。因交警部门经过近一个月的侦查未发现任何线索,我通过电视、传单等发布广告,公开悬赏5000元寻找目击者、征集破案线索。一周后,警方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将陈某缉拿归案。我也向举报人兑现了悬赏金。请问,我能否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陈某赔偿该悬赏金?
读者 王菲
王菲读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可以确认悬赏广告中的悬赏酬金为合理支出。一方面,发布此类悬赏广告,是被害人及其家属基于犯罪嫌疑人逃逸,导致难于或无法破案的情况下,为寻找逃逸的肇事者、目击者或征集破案线索而被迫为之,此笔费用是犯罪嫌疑人的故意行为所导致的间接损失,被害人及其家属在依约支付后,对被害人及其家属是一种本不该造成的、客观存在的扩大损失。受害人及其家属为了寻找未知的犯罪嫌疑人而合理支付并无不当。另一方面,法律没有明确列举悬赏金为赔偿项目或范围,并不等于悬赏金不属于赔偿项目或范围,或者说被害人及其家属的索赔于法无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也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该条文采用了列举法概括常用赔偿项目,并用“等”归纳“其他合理费用”,并未用排除法否定其他赔偿项目。因此你可以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李某赔偿悬赏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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