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形式有哪些
导读:
保护环境人人有责这句话想必大家都不陌生,虽然大部分人都知道保护生态的重要性,但还是有些人不顾法律法规做一些破坏环境的事情,我们国家对于破坏生态是有法律法规约束的,如果肆意污染环境将会受到惩罚,并且进行赔偿,那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形式有哪些?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方案规定,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做到应赔尽赔。
在赔偿权利人方面,2015年印发的试点方案规定,赔偿权利人是省级政府。此次印发的方案则将赔偿权利人由省级政府扩大至市地级政府。
这位负责人解释,实践中,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主要发生在市地级层面,市地级政府在配备法制和执法人员、建立健全环境损害鉴定机构、办理案件的专业化程度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基础,能够在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为了提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效率,有必要对赔偿权利人进行扩大。
方案规定,省级、市地级政府可指定相关部门或机构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如贵州省政府可以委托贵州省环保厅来进行索赔工作。
方案同时规定,跨省域的生态环境损害,由生态环境损害地的相关省级政府协商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1、本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在主观上均有过失的因素,客观上亦都造成了重大事故和严重后果。区别主要在于:客体要件不同,本罪所侵犯的客体为国家对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管理活动。客观要件不同。主体要件不同。
2、由于其行为造成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严重后果的发生,且主观上含有过失的罪过形式,个别情况下也存在着故意形态,但主要是间接故意。
3、本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对自然人作为本罪的主体没有限制条件。本罪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
环境污染综合防治是与单项治理相对的概念。对象上说,它综合考虑大气、水体、土壤等各种环境要素,而不是着眼于其中某一个环境要素;目标上说,它综合考虑资源、经济、生态和人类健康等方面,而不是局限于其中某个单一目标。对于各种不同的环境污染问题应采取各种不同的综合防治措施。
环境污染综合防治应根据当地具体条件,遵循以下原则:
1、技术和经济相结合。制定综合防治方案,除考虑技术上的先进性外,还必须考虑经济上的合理性。
2、防治结合,以防为主。在“防”的方面,着重加强环境规划和管理;在“治”的方面,着重考虑各种治理技术措施的综合运用。
3、人工治理和自然净化相结合。为了节省环境治理费用,应充分利用自然净化能力。
4、发展生产和保护环境相结合。生产部门应在发展生产的同时加强资源管理,防止资源浪费,并通过改革工艺、综合利用,实行企业内部的环境综合治理措施,减少污染物的排放量和处理量。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介绍的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形式有哪些等相关法律知识。地球是全人类共同的家,小编认为,大家有责任和义务一起保护我们的家园,在遇到破坏生态环境的个人和企业的时候,可以到相关部门进行举报。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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