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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补偿原则的内容有哪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4-25 16:26:20 人浏览

导读:

损失补偿原则的内容包括保险赔偿金必须是按照双方协商一致,保险金额不得存在超值保险,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保险人的赔偿责任是依据相关的保险合同确定。损失补偿原则一般是发生在保险合同签署行为之后,即发生在危险事故的时候,有效的保障相应的经济损失。

  损失补偿原则的内容包括保险赔偿金必须是按照双方协商一致,保险金额不得存在超值保险,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保险人的赔偿责任是依据相关的保险合同确定。损失补偿原则一般是发生在保险合同签署行为之后,即发生在危险事故的时候,有效的保障相应的经济损失。

  一、损失补偿原则的内容有哪些

  损失补偿原则是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所约定的危险事故发生之后,对其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或损害,获得补偿的行为。

  (一) 保险赔偿金额应当公平合理,充分补偿,协商一致。所谓公平合理,充分补偿,就是说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的具体赔偿数额应当有利于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双方利益。一方面,要充分补偿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达到保险保障的目的。另一方面,不能使赔偿数额超过实际损失,使被保险人获取额外收益而损害保险人的合法权益。至于协商一致,则是说海上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作为保险赔偿的最高限额,应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根据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协商确定。而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也须双方协商一致才予适用。

  (二) 保险金额是计算赔偿数额的依据,一般不允许超值保险。

  (三) 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海上保险合同是对被保险人的保险保障措施,并非其牟利的手段,所以要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

  (四) 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依法律和海上保险合同予以限制。

  二、损失补偿原则有哪些例外情况

  保险的损失补偿原则有以下例外情况:

  (一) 在定值保险中,发生全部损失时,不论保险标的的价值如何变化,保险公司仍按保险合同上约定的保险金额计算赔款。

  (二) 重置成本保险,又称恢复保险,是按重置成本确定损失额的保险,在赔付时不扣除折旧,而按重置成本确定损失额。

  (三) 以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的人寿保险,是由投保人和保险公司约定保险金额的,人的生命难以用货币衡量,发生保险事故时,倘若持有多份保单,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可获得多重给付。

  (四) 以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的意外伤害保险和医疗保险,如果一个人持有多份意外伤害险保单,可以获得多重给付,若是第三人责任造成,保险公司不得以第三人已支付赔偿而拒绝给付。 医疗保险条款中如果明确指出保险公司不再给付医保、新农合或第三人已支付的医疗费用,仅补足其差额,费率上也体现出差异,可以适用补偿原则,否则就不应考虑被保险人是否能从其他渠道得到补偿的因素,而是严格遵守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支付保险金的义务。

  三、财产损害赔偿标准与计算标准

  (一)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8条的规定,财产损失赔偿的计算标准如下:

  1、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赔偿。对于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财产权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行为,属于物之失去控制,与之相适应的最好赔偿是返还财产。这里所说的返还财产,包括金钱及其他财物。

  2、查封、扣压、冻结财产造成的赔偿。查封、扣压、冻结财产的,应当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应当返还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国家承担赔偿责任,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灭失是指经损害的财产已不复存在。所谓“相应的赔偿”是指赔偿的数额应以物的价值计算,严格掌握在实际损失范围内,并且是在受害人失去该财产时为估价日期。

  3、财产已经拍卖的赔偿。拍卖,是指公开处置财产的一种方式,由专业拍卖机构、临时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或者人民法院以公平竞争的方式将财产出卖给竞价中最高的出价者。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财产实行违法强制措施后,如果对财产已经进行了拍卖,原物已经不存在或已为他人所有,恢复原状已不可能,便应给予金钱赔偿。对已拍卖财产的赔偿,国家赔偿法规定是给付拍卖所得价款。

  4、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损害赔偿。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可能侵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财产权的又一种形式。这种侵害并非直接指向财产,而是剥夺和限制受害人的权利,其后果往往是造成企业停产或法人消灭。对此,国家赔偿法规定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造成损害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所谓“必要的经常性”的费用开支是指企业、商店、公民等停产停业期间用于维持其生存的基本开支,如水电费、房屋租金、职工基本工资等。其中职工基本工资是按国家统一规定的劳保工资的平均数来计算的。但不赔偿法人或组织在正常情况下,在此期间必定能获得的利益,也不赔偿停产停业期间的一切开支,而只是赔偿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并且是赔偿损失的一部分而非全部。

  5、财产权其他损害赔偿。国家赔偿法规定,对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所谓“直接损失”,是指因遭受不法侵害而使现有财产的必然减少或消灭。规定“直接损失”赔偿原则是因为:首先我国的国力财力还不雄厚,国家赔偿只是慰抚性的,仅是象征性的给予一定的补偿,否则会加重国家及公民的负担。其次,除直接损失外,可预期利益、间接损失都是相对人未实际取得的利益,不能排除意外情况的发生是无法实际取得的风险。

  以上就是由法律快车小编整理收集的关于损失补偿原则的内容有哪些的法律知识。损害补偿原则也有例外的情况,同时,损害补偿的计算标准和赔偿标准要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计算。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法律快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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