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试行)
导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试行)
2005-12-25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发[1992]16号
【发布日期】1992-05-16
【生效日期】1992-07-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试行)》的通知
(1992年5月16日法发<1992>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各海事法院:
现将我院《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试行。在试行中注意总结经验,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各有关高级人民法院及时报告我院。
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试行)
(1991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21次会议通过)
为了正确及时地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有关规定,结合我国海事审判实践,参照国际习惯作法,特作如下具体规定:
一、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案件,是指案件的主体、客体和法律事实具有涉外因素的,在海上(含通海水域)和港口作业过程中因受害人的生命、健康受到侵害所引起的海事赔偿案件。伤残者本人、死亡者遗属均有权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侵权人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伤亡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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