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到生肉馅索赔精神损失费 法院不予支持
导读:
吃灌汤包竟然吃到生肉馅,小榄镇的顾先生和家人在酒店吃饭时,遭遇到了这件让他们全家都极度紧张的事情。为了讨回公道,他们一纸诉状将酒店告上法庭,索赔一家人的精神损失费7万元。近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顾先生和家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缺乏法律依据,被驳回。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原告:
担心影响健康精神紧张
2016年2月27日,顾某带上一双儿女小平、小花到小榄某酒店进行餐饮消费,其间三人点了一份灌汤包,食用部分后发现包内的猪肉未煮熟,随即向酒店的工作人员反映意见。同日,顾某等人在酒店工作人员的陪同下到医院进行检查,但没有诊断结果。
2016年3月15日,顾某与儿女小平、小花向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当天商讨解决方案,但酒店拒绝赔偿。经咨询医生,医生告知生猪肉中的寄生虫进入人体后会潜伏多年,甚至引发肠道堵塞、癌症、癫痫病等。由于担心健康问题,顾某、小平、小花极度紧张,精神遭受极大伤害。因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酒店赔偿顾某精神损失费1万元、小平、小花精神损失费各3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酒店承认由于工作人员疏忽,灌汤包没有煮至全熟,但非全生猪肉,事件发生后,工作人员已经当场道歉,并对消费作免单处理。还陪同顾某等人到医院检查,医生诊断后告知由于进食时间较短,无法判断其影响,建议其洗胃处理,但顾某等人拒绝。另外,酒店还辩称,灌汤包本身经过高温消毒,即使未煮熟进食,亦不会必然出现顾某等人所称的各种疾病。顾某等人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其健康权遭到侵害依法应予驳回。
判决:
无证据造成精神损害严重后果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因消费侵权而提起的精神损害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之规定,被告顾某等3人主张因食用生猪肉造成精神严重损害,但其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其因馅料未煮熟而产生精神上的忧虑,不能证明精神损害已达到严重的程度,故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顾某、小平、小花的全部诉讼请求。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杜万枝庭长分析指出,本案中,顾某等3人只是听到医生告知食用生猪肉可能会产生的后果而生忧虑,但却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精神存在严重损害,故对其诉求精神损害赔偿不予支持。
(原标题:中山一家人吃灌汤包吃到生肉馅索赔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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