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猪夹伤了采药人 放夹者赔偿万余元<br /> <br />
导读:
丽水日报2005年07月14日报道 为防止野猪毁坏竹笋,王某在竹园里摆放了几只野猪夹,但未设任何警示标志,同村村民采药路过时脚被夹伤,引发了人身损害赔偿案。日前,缙云县人民法院判决王某赔偿受害人家属10304.75元经济损失。
去年8月6日,缙云县大洋镇蒙岗村的王等勤在本村面前小哧背坑拔龙须草时,踩到王某摆放的捕野猪的铁夹,致左胫腓骨粉碎性骨折,肌腱断裂,经医院治疗花去合理医疗费用6050元,交通费630元。当月王某分三次支付了王等勤医疗费2200元。同年12月26日,王等勤去世。
受害人家属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17433元,法院认定放夹人王某应承担赔偿责任,对合理的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等予以支持。
(通讯员 夏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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