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损害赔偿 > 损害赔偿案例 > 饭店油污未清理致人摔伤被判担责<br /> 陆晓晴 <br />

饭店油污未清理致人摔伤被判担责<br /> 陆晓晴 <br />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1-18 23:26:21 人浏览

导读:

1月19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徐某承担七成责任,赔偿黄老伯医疗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3.4万元。2007年7月30日,经过“好运”饭店厨房后门时,黄老伯突然脚底打滑,摔得人仰车翻。黄老伯一看,满地的泔脚、油污。他忍着疼痛想站起来,可怎么

1月19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徐某承担七成责任,赔偿黄老伯医疗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3.4万元。

  2007年7月30日,经过“好运”饭店厨房后门时,黄老伯突然脚底打滑,摔得人仰车翻。黄老伯一看,满地的泔脚、油污。他忍着疼痛想站起来,可怎么也不行。黄老伯拨打了报警和急救电话。交警到场后,发现油污的源头来自“好运”饭店被打翻的泔脚,由于道路是下斜坡,泔脚顺势一路延伸到路口,有近百米长。后经诊断,老伯左胫腓骨骨折。交警支队对于黄老伯的报案作出了不予立案的决定,因为行人踩到油污滑倒不属于交通事故的处理范围。黄老伯诉至法院,要求“好运”饭店老板徐某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7.7万元。司法鉴定中心就原告的伤残等级等进行鉴定,结论为:其因外力作用致左胫腓骨骨折,评定为十级伤残

  法院审理后认为,“好运”饭店作为一家餐饮组织,在明知后门存在大片油污的情况下,却未采取任何措施,显然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被告徐某是饭店业主,故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事发时已70多岁,在下坡过程中并未尽安全谨慎之义务,对自身的损害结果具有一定的过错。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