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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肤前后对比照登上广告杂志 女顾客获赔1.4万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1-18 23:20:18 人浏览

导读:

山东省德州市某化妆店未经许可将一名女顾客的肖像照片发给济南一家广告公司刊登在广告杂志上,女顾客将化妆店和广告公司一并推上被告席。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天在二审中调解此案,由广告公司和化妆店分别赔偿陈某1万元和4千元。原告陈某诉称,2008年10月,她到德州市

  山东省德州市某化妆店未经许可将一名女顾客的肖像照片发给济南一家广告公司刊登在广告杂志上,女顾客将化妆店和广告公司一并推上被告席。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天在二审中调解此案,由广告公司和化妆店分别赔偿陈某1万元和4千元。
  
  原告陈某诉称,2008年10月,她到德州市某化妆品店做皮肤护理,店主亲自给她拍了照片。当她在该店做了一段时间的皮扶护理后,店主又于2009年3月给陈某拍了照片,以比对查看皮肤护理的前后效果。没想到2010年3月12日,陈某在街头发现一份广告杂志《丽容在线》总第60期的第22页上刊登有自己在化妆店拍的比对相片。经查询,该广告杂志是经营广告业务为主的济南市某资讯广告有限公司,在山东范围内公开出版发行的。为此,陈某曾多次找德州某化妆店和济南某广告公司交涉,但未能讨回说法。于是,陈某一纸诉状将该化妆店和广告公司一并诉至德城区人民法院。
  
  在一审法庭上,被告济南某广告公司因为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缺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被告化妆店辩称当初拍照时曾对陈某说过要使用她的照片做广告,她是同意并默许了的,但又提供不出证据予以证实,原告陈某亦不认可。
  
  德城法院审理认为,两被告作为侵权人和广告宣传受益者,均应依法对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原告陈某因肖像被侵权而受到了精神损害是事实,但没有提交损害后果严重程度的相关证据,故对原告陈某主张的数额应结合被告印刷广告的发行范围、期数及两被告的过错程度等因素来确定。遂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济南某资讯广告公司和被告德州某化妆店立即停止使用原告陈某的照片做广告宣传,分别赔偿原告陈某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5千元。
  
  一审宣判后,济南某资讯广告公司表示不服,提起上诉。日前,在德州中院对此案进行二审审理过程中,经主审法官们进行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处理协议,由济南某资讯广告公司和德州某化妆店立即停止使用陈某的照片作广告宣传,并分别给付陈某精神损害赔偿抚慰金1万元、4千元,从而使此案定分息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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