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客挑战酒店“以点计天”成功索赔百元
导读:
明明住了两天,酒店却按三天收费——因不满酒店以早上6点作为“一天”的分界,旅客成某将酒店告上了法庭。5月5日,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调解,该酒店向成某赔偿100元。
2009年3月20日早上5点半,成某在郑州华天之星酒店办理入住登记手续时,服务员告诉他,酒店正在做活动,如果办理会员卡便可享受每日99元房费的优惠价。成某便办理了两张会员卡,并预交300元定了一个单人间。
3月22日上午10时许,成先生在办理退房手续时发现,酒店不仅按3天收取了房费,而且房价也不是服务员所说的每天99元。
“明明只有两天,为什么收取三天的费用?”成某询问服务员时得到的答复是:酒店结算方式系“依据国际惯例”。原来,该酒店有这样的规定:以早上6点为界,早上6点之前入住,至当日12点算一天;早上6点之后入住,至次日中午12点为一天。
成某当即辩称:“我没有见过这样的规定,并且这样的收费标准从来没有人告知我。”经多次交涉,该酒店依然坚持其结算方式,否则就不予结算,并且一直占有成某的预交款不予退还。
经交涉无效,成某将该酒店起诉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要求法院依法判令该酒店归还占有的预交款及利息312元,同时赔偿因提供欺诈服务行为而造成原告的损失共计198元,且向原告赔礼道歉,并做出不再欺诈消费者的书面公开承诺。
庭审中,酒店的代理人说,酒店的收费标准为:20日当天早晨至当天中午13点,收取99元的房费和30元的会员卡费,合计129元;20日至21日,一天收取99元的房费和30元的会员卡费,合计129元;21日至22日,一天收取费用150元。前两天属于享受99元的体验房价,最后一天则是恢复正常会员价计算。
该代理人认为,酒店的收费标准与郑州其他酒店并无区别,完全是按照行业标准收取的,对原告执行的价格资费公开透明合理,不存在价格欺诈行为,也不存在任何过错,因此对于原告的诉求不能接受。
法院在主持调解时,当事双方均表示同意。经依法调解,郑州华天之星酒店向原告成先生赔偿100元,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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